撤銷股東會決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抗字,112年度,445號
TPHV,112,抗,445,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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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445號
抗 告 人 邱惠英
相 對 人 邱林綉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
月22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23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相對人於原法院對伊起訴,請求撤銷原審被告維 多利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維多利亞建設公司)民國( 下同)112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人決議(下 稱本案訴訟)。伊之居住地在臺北市信義區,原法院依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將本案訴訟移送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即有未洽,聲明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二、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第2項本文定有明文。又撤回起 訴係當事人向法院表示脫離法院繫屬,以終結訴訟為目的之 訴訟上單方之法律行為,衹須對於法院表示撤回之意思即已 生效(最高法院67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三、經查,相對人於原法院對抗告人、維多利亞建設公司及原審 被告游文祥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撤銷維多利亞建設公司於11 2年1月13日召開之112年度股東臨時會所為改選董事及監察 人決議。惟相對人嗣於112年5月1日具狀撤回對抗告人之起 訴(本院卷第21至2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本文 規定,相對人與抗告人間之訴訟脫離繫屬,抗告人對原裁定 提起本件抗告,欠缺權利保護必要,應予駁回之。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廖珮伶
法 官 羅惠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秋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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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