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抗字,112年度,40號
TPHV,112,勞抗,40,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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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抗字第40號
抗 告 人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黃佳琦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事聲字第19
號裁定,提起抗告,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
逾期未繳即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鍾素鳳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郭俊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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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