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53號
TPHV,112,再易,53,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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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53號
再 審原 告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瓊慧
訴訟代理人 郭峻誠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8
萬0,270元13,有民事再審狀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頁),應徵
再審裁判費2萬3,6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
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呂淑玲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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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龍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吉標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