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易字,112年度,149號
TPHV,112,上易,149,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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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易字第149號
上 訴 人 蕭棋云

訴訟代理人 廖孟意律師
彭彥植律師
被 上訴人 蘇楓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正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11年10月31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810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2年5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訴外人張祥鎬與被上訴人張正琪(下逕稱其姓 名)原為夫妻關係,上訴人前受張祥鎬委任為其與張正琪間 離婚及子女親權等家事事件之訴訟代理人,嗣前開事件和解 終結後,2人再度發生糾紛,張正琪因此遷怒於上訴人,於 民國109年8月17日,在多數人均可共見共聞之社交網路服務 Facebook (下稱臉書)社群網站,名稱為「張正琪」之網頁 頁面,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再於下方留言欄陸續發 表如附表編號2-1、2-3、2-5、2-7、2-10、2-11、2-13、3- 1、4-1所示言論;被上訴人蘇楓迪(下逕稱其姓名,與張正 琪合稱被上訴人)則在該留言欄發表如附表編號3、3-2所示 言論,其等所為上開言論,均屬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 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張正 琪、蘇楓迪再分別給付新臺幣(下同)18萬元、195,000元 ,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未繫屬本院部分,不予贅述)。二、被上訴人則答辯如下:
 ㈠張正琪部分:其發表之言論僅係回應他人之發言,並非故意 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亦未造成上訴人受有精神上之損害。 ㈡蘇楓迪部分:其發表言論之對象為張祥鎬,並非針對上訴人 ,且上訴人請求之慰撫金亦屬過高。
三、原審就上訴人之請求,為其一部勝訴之判決,即命張正琪、 蘇楓迪分別給付上訴人2萬元、5,000元,及均自111年3月1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分別為准免假執 行之宣告,另駁回上訴人其餘之請求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



人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一部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 上訴人後開第2項之訴部分廢棄。㈡張正琪、蘇楓迪應再分別 給付上訴人18萬元、195,00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被上 訴人均答辯聲明:上訴駁回(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 及駁回上訴人逾上開請求部分,未據被上訴人及上訴人聲明 不服提起上訴,均非本院審理範圍)。
四、上訴人主張其曾為張正琪前配偶張祥鎬另案家事事件之訴訟 代理人,張正琪於109年8月17日在臉書社群網站名稱為「張 正琪」之網頁頁面,發表如附表編號1所示言論,再於下方 留言欄陸續發表如附表編號2-1、2-3、2-5、2-7、2-10、2- 11、2-13、3-1、4-1所示言論;蘇楓迪則在留言欄發表如附 表編號3、3-2所示言論(下合稱系爭言論)等情,業據其提 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戴冬梅事務所公證書( 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116 8號卷第17-30頁)為證,復有臺北地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1 號、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1307號刑事判決可考(見原審卷 第11-25頁、本院卷第79-97頁),且為被上訴人所不爭執, 自堪信為真實。
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 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慰藉金之賠 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 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 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 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業已不法侵害其名譽, 雖為被上訴人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惟觀諸系爭言論 內容,其中張正琪確有指稱上訴人「可能不是人,連長相都 不是」,或附和訴外人趙蓓文以「蕃薯」影射上訴人之外貌 身材,而稱「這算是我的稱讚,不是污辱,蕃薯也是有分品 種的」,藉此針對上訴人之長相、身材,以嘲笑、輕蔑之方 式予以批評羞辱,並以「一個沒收錢沒有被委任的律師,當 然關機,一對違法綁架的母子,當然關機,謝謝你的電話達 到讓他心神不寧的綁票旅程」、「合情合法的話事務所何必 封鎖我的電話」等語,暗指上訴人牽涉不法行為之情事;另 蘇楓迪所稱「那鬼都不接電話」、「打擊魔鬼」,則係將上 訴人比擬為非人之「鬼」,經核均足使上訴人之社會評價及



人格尊嚴遭受貶抑。且張正琪、蘇楓迪因系爭言論,業經臺 北地院以111年度審易字第11號判決分別認定觸犯加重誹謗 罪及公然侮辱罪,各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 算1日)、罰金3,000元(如易服勞役,以1,000元折算1日) ,並經本院以111年度上易字第1307號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 訴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存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1-25 頁、本院卷第79-97頁),被上訴人就原判決認定其等有不 法侵害上訴人名譽權之侵權行為,而分別命張正琪、蘇楓迪 給付上訴人2萬元、5,000元本息部分,亦未提起上訴,則其 等猶執前詞,辯稱系爭言論並未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云云,自 難認可採。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所為系爭言論, 已不法侵害其名譽權,並致其受有精神上之痛苦,核屬有據 ,是其依前揭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其所受非財產上損害 ,自應准許。
 ㈡本院審酌張正琪為大學畢業,從事服務業,年收入逾100萬元 ,名下有多筆投資及不動產(參限閱卷),僅因懷疑其前夫 張祥鎬未依協議履行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事宜,與上訴人有 關;且上訴人不願接聽其撥打之電話,即在其個人臉書網頁 上,以前述嘲笑上訴人外貌身材及暗指上訴人涉及不法行為 之方式,侵害上訴人之名譽,並因而引起多名臉書好友之附 和支持;蘇楓迪為二專畢業,從事家電業,年收入約數十萬 元,名下有不動產及車輛(參限閱卷),因見張正琪在臉書 上之留言,未究明整起事件與上訴人是否有關,即以貶低上 訴人名譽之方式輕率發言;上訴人為碩士畢業,現為執業律 師,年收入逾100萬元,名下有多筆投資及不動產及車輛( 參限閱卷),因曾擔任張祥鎬之訴訟代理人,遭被上訴人以 上開方式毀損名譽,及系爭言論之內容、造成上訴人名譽毀 損之程度、張正琪臉書好友之人數、對相關留言點按貼圖之 人數(參本院卷第86頁),兩造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 切情狀,認上訴人得請求張正琪、蘇楓迪賠償之金額,原判 決分別認定為2萬元、5,000元,尚屬相當,至逾此金額之請 求,則無從准許。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 前段規定,請求張正琪、蘇楓迪再分別給付18萬元、195,00 0元,及均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要屬無據,不應准許。原審就此 部分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論旨指摘原判 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法 官 馬傲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附表
編號 留言者 留言內容 / 貼圖 1 張正琪 發表:婦仇者謝謝各位的幫忙 警察不是蝙蝠俠,律師不是鋼鐵人, 法院不是正義聯盟,但正義確實存在, 不法就該反擊,靜候佳音 2 趙蓓蓓(真實姓名為趙蓓文,非本件當事人,下同) 鬼門開這些人應該會被抓走的。 (該則留言下方共16則回覆) 2-1 張正琪 他們正在被抓的路上 2-2 趙蓓蓓 會不會連鬼都不屑抓牠們 2-3 張正琪 合情合法的話事務所何必封鎖我的電話?讓他紅 貼上「昪正法律事務所蕭棋云」聯絡電話 2-4 趙蓓蓓 妳怎麼可以這樣啦 貼上昪正法律事務專業團隊蕭棋云所公開放置照片 要附照片呀~ 2-5 張正琪 千萬不要找我命名 貼上「電話聯繫蕭棋云數10通均未接聽截圖」 2-6 趙蓓蓓 長成這樣 內容如果沒有寫律屍 我以為牠的強項是誘拐咧 2-7 張正琪 我們千萬不能人身攻擊,因為可能不是人,連長相都不是 2-8 趙蓓蓓 怎麼可以污辱蕃薯(貼上笑到流淚頭貼圖) 2-9 趙蓓蓓 所以鬼門開時剛好回去而已 2-10 張正琪 這算是我的稱讚,不是污辱,蕃薯也是有分品種的 2-11 張正琪 差不多我見過他本人,真的是照騙 2-12 趙蓓蓓 我的意思是蕃薯營養價值高牠取名蕃薯是污辱了蕃薯 2-13 張正琪 我願意改吃糙米飯 2-14 趙蓓蓓可憐 照片就這樣了 本人應該鬼都不屑抓 3 蘇楓迪 那鬼都不接電話......也不會回電ㄟ (該則留言下方共2則回覆) 3-1 張正琪 目前他們全關機了,一個沒收錢沒有被委任的律師,當然關機,一對違法綁架的母子,當然關機,謝謝你的電話達到讓他心神不寧的綁票旅程 3-2 蘇楓迪 有需要我,在和我說......打擊魔鬼(笑臉貼圖) 4 田國志 太扯蛋了 (該則留言下方張正琪僅1則留言) 4-1 張正琪 合情合法的話事務所何必封鎖我的電話?讓他紅 貼上「昪正法律事務所蕭棋云」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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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