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務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112年度,582號
TPHV,112,上,582,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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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上字第582號
上 訴 人 陳盛財
陳姵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務不存
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
訴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其
上訴聲明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16萬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9萬3,1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黃珮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立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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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直大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