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勞上字,111年度,26號
TPHV,111,重勞上,26,2023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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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勞上字第26號
上 訴 人 鄭淑慧
鄧凱日
陳富光
怡真
陳光廷
王淳驥
鍾莉婷
楊炘
黃雅莉
被 上訴人 羅永憲
陳志明
林惠君
洪思瑋
湯映雪

陳珍君
上15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何文雄律師
楊家寧律師
上 訴 人 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
校(更名前: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陳崑玉
訴訟代理人 林宗竭律師
被 上訴人 喬葉善妹
藍玉裡
李春卉
陳美惠
王禮駿
宋雅惠
喬繼昌
簡勤明
趙慶麟
戴聰富
吳斯茜
吳淑華
蔡耀智
上1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珏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鄭淑慧以次9人、世
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更名前:桃
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對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
訴人鄭淑慧以次5人並為訴之追加,本院於112年4月1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更名前: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給付逾附表五「總差額(甲-乙)」欄所示本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之裁判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羅永憲陳志明林惠君洪思瑋、湯映雪、陳珍君鄭淑慧鄧凱日、王淳驥、鍾莉婷、楊炘、黃雅莉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鄭淑慧鄧凱日、王淳驥、鍾莉婷、楊炘、黃雅莉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之上訴,及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更名前: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之其餘上訴均駁回。
鄭淑慧鄧凱日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之追加之訴均駁回。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及第二審(含追加之訴)訴訟費用,關於鄭淑慧以次九人之上訴部分(含鄭淑慧以次五人追加之訴),由鄭淑慧以次九人按附表七編號7至15「訴訟費用分擔比例(鄭淑慧以次9人之上訴部分【含鄭淑慧以次5人追加之訴】)」欄所示比例負擔;關於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更名前: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上訴部分,由鄭淑慧以次15人按附表七編號1至15「訴訟費用分擔比例(成功工商上訴部分)」欄所示比例負擔,其餘由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級中等學校(更名前: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世紀學校財團法人桃園市世紀綠能工商高 級中等學校(更名前: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下仍稱成功工商)法定代理人原為邱志城,嗣變更為陳崑玉 ,並經其聲明承受訴訟,有桃園市政府民國111年8月25日府 教高字第1110240339號函、成功工商111年9月21日民事聲明 承受訴訟狀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9、21、27頁),核與民事 訴訟法第175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按上訴人於終局判決前,得將上訴撤回,民事訴訟法第459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訴人羅永憲陳志明林惠君洪思瑋、湯映雪、陳珍君鄭淑慧鄧凱日、王淳驥、鍾莉 婷、楊炘、黃雅莉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下單獨逕稱 姓名,合稱羅永憲等15人)於原審起訴請求:㈠成功工商與 成功工商之董事喬葉善妹藍玉裡李春卉、陳美惠、王禮 駿、宋雅惠喬繼昌簡勤明趙慶麟戴聰富吳斯茜吳淑華蔡耀智(下單獨逕稱姓名,合稱喬葉善妹等13人) 應連帶給付羅永憲等15人如附表一「給付總金額」欄所示, 及其中編號1至12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編號13、14自1



10年9月1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編號15自111 年1月3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成功工商應自110年4月起至111 年7月止,按月給付羅永憲陳志明林惠君洪思瑋、湯 映雪、陳珍君鄭淑慧鄧凱日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 (以下合稱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二「應得學術研究費(11 0年4月至111年7月)」欄所示金額,及自各該月16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成功工商應自110年4 月起至110年7月止、110年9月起至111年1月止、111年3月起 至111年7月止,按月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二所示「按月 給付超鐘點費差額」,及自各該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見原審卷二第317、318頁)。原審判 決:㈠成功工商應給付羅永憲等15人如附表三「學術研究費 (107年1月至110年3月)+超鐘點費差額(108年8月至110年 3月)」欄所示金額本息。㈡成功工商應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 附表三「按月給付學術研究費(110年4月至111年7月)」欄 所示金額本息。㈢成功工商應自110年4月起至110年7月止、1 10年9月起至111年1月止、111年3月起至111年7月止,按月 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三「按月給付超鐘點費差額」所示 金額本息。駁回羅永憲等15人其餘請求,羅永憲等15人就其 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嗣羅永憲陳志明林惠君、洪思 瑋、湯映雪、陳珍君分別於111年11月17日、112年4月7日具 狀撤回上訴(見本院卷二第51、52、295、296頁),該部分 已生撤回上訴之效力,合先敘明。
三、又按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 但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 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請求之基礎事實 同一,係指變更或追加之訴與原訴之原因事實,有其社會事 實上之共通性及關聯性,而就原請求所主張之事實及證據資 料,於變更或追加之訴得加以利用,且無害於他造當事人程 序權之保障,俾符訴訟經濟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1年度 台抗字第404號裁定參照)。鄭淑慧鄧凱日陳富光、崔 怡真陳光廷(下稱鄭淑慧等5人)於原審僅請求成功工商 應給付110年4月至111年7月之各月學術研究費差額本息,嗣 鄭淑慧等5人就原審判命成功工商應給付附表三所示「按月 給付學術研究費(110年4月至111年7月)」欄所示金額本息 以外之敗訴部分提起上訴,請求成功工商應再給付鄭淑慧等 5人如附表六編號7、8、13、14、15乙欄所示金額本息,並 追加請求喬葉善妹等13人應與成功工商負連帶給付之責(見 本院卷二第300頁)。經核鄭淑慧等5人之本訴及追加之訴請



求,均係本於兩造間教師聘任契約關係所衍生爭執之同一基 礎事實,有其社會事實之共通性與關連性,且與原審請求所 主張事實及證據資料得共通利用,且喬葉善妹等13人未爭執 審級利益並參與訴訟程序,自無害於成功工商及喬葉善妹等 13人程序權之保障,且符訴訟經濟要求,揆諸首開規定,應 予准許。  
貳、實體事項
一、羅永憲等15人主張:伊為成功工商依法聘任之專任教師或代 理教師洪思瑋受聘任至110年7月31日,王淳驥、鍾莉婷、 楊炘、黃雅莉受聘任至109年7月31日。伊自受聘任以來,學 術研究費係依94年公私立學校教育人員薪給表乘以成功工商 規定之「依職務區分學術研究費暨專業加給折算表」計算而 得,且每週依基本鐘點授課,已行之有年。自107年1月起, 行政院公佈全面調升軍公教人員之各項支給,本薪由100年7 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所載「100年本薪」調升如107年1 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所載「107年本薪」,教師本薪隨 之調升,詎成功工商未經教師同意,自107年3月起至108年7 月間將教師之本薪隨公立學校調升後之「107年本薪」與「1 00年本薪」之差額,自學術研究費中扣回,片面剋扣學術研 究費,違反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教師待遇條 例第17條規定。又自108年8月起未與教師協商,逕於聘約內 容記載降低學術研究加給至3成,其餘7成依董事會所決議訂 定「教職員工能力本位考核實施辦法」進行考核發給,且交 付包裹式、定型化聘約予教師,未告知教師得表示不同意見 ,聘約內容更記載「3日內交回,否則以不應聘論」文字, 未給予教師充分時間了解學術研究費扣減內容之時間及協商 機會,恣意扣減教師之學術研究費,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 條規定,且進行考核發給學術研究費方式違反教師待遇條例 第2條、第4條第5、6、7款、第6條第1項、第13條第2款規定 。另成功工商自108年8月起未與教師協商,逕行調高教師每 週基本授課時數,致教師超出原約定基本授課時數之教學鐘 點,且未支付超過教學鐘點費,形同減薪,亦違反教師待遇 條例第17條規定及聘約約定。據此,成功工商應給付伊短付 之學術研究費、超鐘點費,經計算如附表四所示本息。又成 功工商之董事即喬葉善妹等13人身為所屬學校財團法人之董 事,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就成功工商未依聘約支給 教師薪給部分,應與成功工商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教師待 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兩造間聘任(僱傭)契約關係及私 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請求成功工商應給付 羅永憲等15人如附表四「學術研究費(107年1月至110年3月



)」、「學術研究費(110年4月至111年7月)」、「超鐘點 費(108年8月至110年3月)」「按月給付超鐘點費總額(11 0年4月至110年7月、110年9月至111年1月、111年3月至111 年7月)」欄所示本息,喬葉善妹等13人應就附表六「合計 (甲+乙)」欄編號7至15所示本息,與成功工商負連帶責任 等語(除追加部分外,羅永憲等15人於原審逾上開請求部分 ,經原判決駁回後,未據聲明不服,已告確定,非本院審理 範圍,下不贅述)。
二、成功工商則以:私立學校與教師間聘任關係為僱傭契約,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僅係規範私立學校教師本薪標準,至於學術研究費為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所規定加給,未強制應與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師標準相同,私立學校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校務發展及財務狀況而決定支給內容,循與教師達成應聘、締約合意方式辦理,將學術研究費給付條件、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以為規範,教師如與私立學校就此達成合意,應受聘約所生權利義務關係拘束。伊與教師每年度均簽訂教師聘約,有關羅永憲等15人主張伊所給付107年1月至108年7月之學術研究費有差額部分,伊同意按100年7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及「依職務區分學術研究費暨專業加給折數表」計算,其差額如附表六所載,至於羅永憲等15人主張108年8月至111年7月之學術研究費部分,伊曾於108年7月26日召開107學年度第2學期期末臨時校務會議(下稱臨時校務會議),全體教職員均應參加,該次校務會議已報告自108學年度起將採能力本位浮動式薪資,且調整聘約內容,增訂「學術研究費部分,其中30%為固定支給,另外70%視教師績效表現,達成學校所訂目標者,始能支給」內容,會議並決議通過實施「能力本位浮動式薪資實施辦法」,伊據此向教師提出變更學術研究加給內容之要約,將調整後之教師聘約交由各教師帶回審閱,羅永憲等15人已知悉學術研究費之調整變更,同意簽訂應聘書及聘約,是自108學年度之始,伊就學術研究費加給之數額調整變更已與羅永憲等15人達成契約內容合意,羅永憲等15人依聘約繼續任教,兩造均應受聘約拘束,109學年度聘約,除羅永憲陳志明陳珍君曾於聘約表示保留意見外,均再度簽立內容相同聘約,110學年度,除羅永憲陳志明陳珍君陳富光鄭淑慧、湯映雪外,其餘教師再度簽立內容相同聘約,兩造間聘任契約內容於108學年度已確定,其後未再變更,應認兩造間於該學年度開始,學術研究費已達成協議,伊依所簽定兩造間聘約給付學術研究費即無違法,羅永憲等15人事後爭執108學年度聘約效力並無理由。另臨時校務會議已決議修正聘約將107學年度聘約明文約定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20小時刪除,並修正為依學校規定,伊據此將該修正納入聘約內容,108學年度聘約第3點約定:「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之規定,…,其時數分配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之」,且伊就教師之教學時數,訂有「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下稱教學節數標準)」,羅永憲等15人同意簽訂應聘書及聘約,顯就授課節數變更與伊達成契約合意,且自108學年度開始教師即知悉每週授課時數增加2小時,伊按聘約及教學節數標準安排羅永憲等15人之每週教學時數,羅永憲等15人均按實際安排每週授課時數上課而無質疑,伊未違反聘約及教學節數標準,自無超過約定每週教學節數,羅永憲等15人事後主張授課時數超過授課標準,據此請求超鐘點費,亦無理由。另縱認羅永憲等15人得請求學術研究費,羅永憲於109年7月、8月請公傷假,此期間未實際提供勞務教學研究及授課,應不得請求學術研究費及超鐘點費陳珍君於110年3月15日至110年8月31日期間請育嬰假,此期間未實際提供勞務教學研究及授課,應不得請求學術研究費及超鐘點費洪思瑋自110年7月31日離職,不得請求離職後之學術研究費及超鐘點費鄧凱日於108年2月始到職,迄至109年7月31日為止,均為代理教師,即無從適用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主張108學年度聘約關於學術研究費調整約定對其不生效力,且鄧凱日應聘之始,即係適用107年1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計算學術研究費,伊與鄧凱日從未協議適用100年7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計算學術研究費,縱認鄧凱日得爭執108學年度聘約效力,亦應適用107年1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另伊曾於110年11月26日給付洪思瑋林惠君、崔怡真學術研究費差額各9,528元、10萬2,720元、10萬2,720元,均應予扣除等語,資為抗辯。三、喬葉善妹等13人除援引成功工商抗辯內容外,另以:教師待 遇條例第24條固規定,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 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 責任,然核其立法意旨,該規定連帶責任係屬補充性之給付 ,僅於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學校財團法人全 體董事始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而負有補足義務 ,且連帶責任發生係以學校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為要件,學校 財團法人董事原則為無給職,縱為專任之有給職,其報酬須 符合教育部規定之上限,如認私立學校未依聘約給付薪給時 ,教師得任意選擇向學校或學校社團法人董事請求給付學校 積欠之薪資,顯使董事負擔無法估算之無限責任,自非立法 者本意,而成功工商目前現實上並無不能支給教師薪資之情 形,況且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所定薪給,應係指本薪及加給 ,超鐘點費非本薪及加給,故羅永憲等15人請求伊連帶給付 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費,均無理由。另董事連帶責任應 限於任職期間,趙慶麟李春卉王禮駿吳斯茜吳淑華蔡耀智為16屆董事,任期自109年9月19日至113年9月18日 ,就非任董事前之債務應不負連帶責任等語,資為抗辯。四、羅永憲等15人於原審起訴聲明:㈠成功工商與喬葉善妹等13人應連帶給付羅永憲等15人如附表一「給付總金額」欄所示,及其中編號1至12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編號13、14自110年9月1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編號15自111年1月3日民事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成功工商應自110年4月起至111年7月止,按月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二「應得學術研究費(110年4月至111年7月)」欄所示金額,及自各該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㈢成功工商應自110年4月起至110年7月止、110年9月起至111年1月止、111年3月起至111年7月止,按月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二所示「按月給付超鐘點費差額」,及自各該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㈣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原審判決:㈠成功工商應給付羅永憲等15人如附表三「學術研究費(107年1月至110年3月)+超鐘點費差額(108年8月至110年3月)」欄所示金額本息。㈡成功工商應按月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三「按月給付學術研究費(110年4月至111年7月)」欄所示金額本息。㈢成功工商應自110年4月起至110年7月止、110年9月起至111年1月止、111年3月起至111年7月止,按月給付陳志明等11人如附表三「按月給付超鐘點費差額」所示金額本息。駁回羅永憲等15人其餘請求,並酌定擔保為准、免假執行之宣告。鄭淑慧鄧凱日、王淳驥、鍾莉婷、楊炘、黃雅莉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下合稱鄭淑慧等9人)及成功工商不服,均提起上訴,鄭淑慧等9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鄭淑慧等9人後開第㈡項請求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成功工商應再給付鄭淑慧等9人如附表六「合計(甲+乙)」欄編號7至15所示金額,及均自111年7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喬葉善妹等13人應就鄭淑慧等9人所請求如附表六「甲:學術研究費差額(107年1月至110年3月)」欄編號7至15所載金額本息範圍,與成功工商負連帶給付責任。成功工商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成功工商之部分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羅永憲等15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成功工商及喬葉善妹等13人於本院答辯聲明:鄭淑慧等9人之上訴駁回。羅永憲等15人答辯聲明:成功工商之上訴駁回。另鄭淑慧等5人追加聲明:喬葉善妹等13人應就鄭淑慧等5人請求如附表六「乙:學術研究費差額(110年4月至111年7月)」欄編號7、8、13、14、15所載金額本息,與成功工商負連帶給付責任。葉善妹等13人於本院答辯聲明:鄭淑慧等5人追加之訴駁回。五、兩造不爭執事項:(本院卷一第263頁、卷二第336、337頁 )
羅永憲等15人受聘任於成功工商擔任教師,其中羅永憲、陳 志明等5人、鄭淑慧鄧凱日陳富光、崔怡真陳光廷受 聘任至111年7月31日,王淳驥、鍾莉婷、楊炘、黃雅莉受聘 任至109年7月31日。
 ㈡喬葉善妹等13人為成功工商第16屆董事。  六、羅永憲等15人主張成功工商短付107年1月至111年7月之學術 研究費差額及108年8月起至111年7月之超鐘點費,成功工商 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兩造間聘任(僱傭)契 約關係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給付短付 之學術研究費差額及超鐘點費,另喬葉善妹等13人均為成功



工商之董事,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就成功工商應 給付學術研究費部分,與成功工商負連帶給付責任等情,為 成功工商及喬葉善妹等13人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本件爭 點為:㈠羅永憲等15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兩 造間聘任(僱傭)契約關係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 4項規定,請求成功工商給付學術研究費,有無理由?㈡羅永 憲等15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兩造間聘任(僱 傭)契約關係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請 求成功工商給付超鐘點費,有無理由?㈢羅永憲等15人依教 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喬葉善妹等13人應與成功工商 連帶給付學術研究費及超鐘點費,有無理由?
 ㈠羅永憲等15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兩造間聘任 (僱傭)契約關係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 ,請求成功工商給付學術研究費,有無理由?  ⑴按本薪:指教師應領取之基本給與。加給:指本薪(年功薪 )以外,因所任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 之給與。加給分下列三種:一、職務加給:對兼任主管職務 者、導師或擔任特殊教育者加給之。二、學術研究加給:對 從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者加給之。三、地域加給:對服務 於邊遠或特殊地區者加給之。教師待遇條例第1款、第5款、 第13條定有明文。學術研究費(加給),係針對教學職務上 之教學研究或學術研究,裨益教學適才適所,因應教學活動 之專業繁簡難易,按其擔任職務之特性發給之加給(最高法 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614號判決參照)。且按參諸公務人員 俸給法第2條第5款之定義,係指本俸、年功俸以外,因所任 職務種類、性質與服務地區之不同,而另加之給與,則學術 研究加給應係針對教學職務上的學術研究,裨益教學適才適 所,因應教學活動之專業繁簡難易而設,其給付尚非教師勞 動對價之經常性給與(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 決參照)。又按私立學校教職員之薪給、考核,準用公立同 級同類學校之規定辦理。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 定有明文。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薪以外之其他給與, 得衡酌公立學校教師支給數額標準,教師專業及校務發展自 行訂定,並應將支給數額標準納入聘約,除法令另有規定外 ,在未與教師協議前,不得任意變更該支給數額標準(教育 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人(四)字第1020145899B號函釋參照 ,見原審卷二第366頁)。另按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 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各校準用前3條規定訂定,並應 將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教師加入工會者,得授權由工會代表



協議。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亦有明文。是私立學校就學術研 究加給(即學術研究費),得與其教師間就該加給給付內容 ,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自行以契約約定為之, 除約定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等例外情形外, 其約定內容自生拘束私立學校與教師之效力。次按當事人互 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民法第15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而默示之意思表示,係指依 表意人之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其效果意思者而言 。次按當事人本於自主意思所締結之契約,若其內容不違反 法律強制規定或公序良俗,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 即成為當事人間契約相關行為之規範;縱或契約約定之權利 義務有失平之處,除依法定程序變更外,雙方均應受其拘束 ,即應依從該契約之內容或本旨而履行,其私法上之權利義 務,亦應受其拘束,非一造於事後所能主張增減(最高法院 109年度台上字第88號判決、110年度台上字第260號判決參 照)。
 ⑵查成功工商與其教師係採1年簽訂1次聘約方式,於每學年度 開始前簽訂聘約,且聘約內容有關報酬給付事項,原係約定 :「十八、教師薪給本(年功)薪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校教 師標準辦理,除本(年功)薪外,其他給與支給數額標準依 本校『敘薪辦法』、『待遇津貼支給辦法』及『教師成績考核辦 法』等相關薪資待遇辦法辦理」,有成功工商106、107學年 度聘書可據(見原審卷二第166、168頁),而成功工商以其 依「待遇津貼支給辦法」第4條「教師學術研究加給:依照 教育行政人員學術研究加給支給標準之固定比率計算,其比 例由本校彈性調整之」規定,係按成功工商所定學術研究費 明細表計算給付之情,則有成功工商所提107年1月、100年7 月之學術研究費明細表可稽(見原審卷一第419頁、原審卷 二第400頁),羅永憲等15人不否認學術研究費應按100年7 月之學術研究費明細表計算(見本院卷二第96頁)。嗣成功 工商於108年7月26日召開臨時校務會議,全校應到人數138 人,請假21人,實到107人,輔導室主任報告:「自108學年 度,本校薪資採能力本位浮動式薪資,本薪資制度納入聘書 契約內容,職員部分比照教師辦理。因學校財務考量請同仁 多多體諒,若招生人數回升學校不會忘記大家一起奮鬥的辛 苦」,會議就教師聘約內容修正逐條說明,有關教師報酬內 容即原聘約第18條約定內容不變,增列「教師薪給除本(年 功)薪外依第12條辦理外,學術研究費部分,其中百分之三 十為固定支給,另外百分之七十視教師績效表現,達成學校 所訂目標者,始能支給」,聘約內容修正經表決計73人同意



通過;又該次會議就「桃園縣私立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能 力本位浮動式薪資實施辦法」、「為實質獎勵有能力肯付出 的教育工作者,也為排除傳統熬年資爬階梯式的進級現象, 更為落實照顧『心向成功』暨學子的優質教師,特訂定本辦法 」、「以校內編制所屬細分:教務、校務、升學、學務、實 習、招生五組,以所屬人員平日表現分:依工作支援性、行 政配合度與協調性分別考核彙整加、減分方式辦理」、「處 室各組均得就,業務有關項目分別計分,累計後由單位主管 確認後(考核配分組長佔40%、單位主管佔60%)送人事單位 彙整」、「每一處室均有考核加減0~5分權責。受考核人員 每人基本分數為75分」議案,經表決計73人同意通過「能力 本位浮動式薪資實施辦法」之情,有臨時校務會議會議紀錄 可據(見原審卷一第421至429頁)及陳志明同意書(見原審 卷一第431頁)、臨時校務會議簽到名冊(見本院卷二第163 至166頁),羅永憲等15人除洪思瑋黃雅莉鄭淑慧3人請 假,陳志明提出記載:「本人陳志明7月26日(星期五)因 故無法親自出席臨時校務會議,針對會議提案1.108學年度 薪資採能力本位浮動方式計算。2.108學年度浮動薪資修正 納入聘書契約內容。本人同意當日會議提案決議,絕無異議 」內容之同意書外,其餘均曾到場出席簽名。而成功工商10 8學年度聘約有關教師報酬內容,則據臨時校務會議決議修 正為:「十二、教師薪給本(年功)薪比照公立同級同類學 校教師標準辦理,除本(年功)薪外,其他給與支給數額標 準依本校『敘薪辦法』、『待遇津貼支給辦法』及『教師成績考 核辦法』等相關薪資待遇辦法辦理。但本校為職業學校,以 聘任大學學歷教師為優先,倘具有碩士以上學歷而應聘,本 校亦不採認碩士以上學歷,僅採認大學學歷,並以此為準支 給薪給。應聘後取得碩士以上學歷者,亦不採認碩士以上學 歷而調整薪給。㈠教師薪給除本(年功)薪外依第12條辦理 外,學術研究費部分,其中百分之三十為固定支給,另外百 分之七十視教師績效表現,達成學校所訂目標者,始能支給 。㈡私立學校聘請教師與學校間,係屬於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內容(見原審卷一第352、356、362頁),而羅永憲等15 人均已簽署應聘書及聘約之情,則為羅永憲等15人所不否認 。由上述證據可知,成功工商就108學年度聘約內容變更, 係先邀集教職員召開臨時校務會議,說明薪資將採能力本位 浮動式薪資,並納入聘書契約內容,且決議修改上開聘約內 容及施行「能力本位浮動式薪資實施辦法」,成功工商並據 臨時校務會議決議內容納入108學年度聘約,再將新聘約交 予教師審閱,羅永憲等15人均已簽回,羅永憲等15人已據新



聘約提供教學勞務給付領取學術研究費事實,可資確認。足 認成功工商與羅永憲等15人已就108學年度聘任契約內容達 成協議,成功工商與羅永憲等15人基於108學年度聘任契約 內容所形成之私法契約關係已經確認,羅永憲等15人應受該 聘約拘束。
 ⑶羅永憲等15人雖主張成功工商係以包裹式、定型化之聘約交 予教師,未告知教師得表示不同意見,且聘約內容並記載「 3日內交回,否則以不應聘論」文字,未給予教師充分時間 了解學術研究費扣減內容之時間及協商機會,教師擔心工作 不保只有簽回,成功工商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且 進行考核發給學術研究費方式違反教師待遇條例第2條、第4 條第5、6、7款、第6條第1項、第13條第2款規定云云。然按 教師除有第14條至第16條、第18條、第19條、第21條及第22 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教師法第13條 定有明文。是教師除有教師法所規定法定事由外,學校本不 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此應為羅永憲等15人所知,且成功 工商於108學年度聘約所為學術研究費支給內容變更,已先 行召開臨時校務會議為說明、決議,而後將臨時校務會議決 議納入聘約交與教師審閱後簽回,且應聘書附註欄載有:「 應聘人於接到聘書時,先詳閱背面所附規約,並應於三日內 ,將本應聘書填妥送交本校人事室,逾期以不應聘論」等語 (見原審卷一第303頁),足認羅永憲等15人有餘裕時間決 定是否應聘同意受聘約內容拘束,其簽回聘約應係本於個人 自由意志,考量利益得失所為,況且,羅永憲等15人於108 學年度均按聘約內容提供教學勞務,領取薪資及學術研究費 ,該學年度期間未曾表示不同意受聘約拘束,其事後否認10 8學年度聘約效力,主張不受聘約內容拘束,自未可採。又 學術研究費既屬教師待遇條例規範之加給,該加給給付內容 本得由學校與教師自行以契約約定為之,108學年度聘約約 定百分之70視教師績效表現支給,既經兩造合意在案,成功 工商據此執行該部分加給給付,自無違反教師待遇條例加給 規範,羅永憲等15人主張違反教師待遇條例,亦未可採。 ⑷至於羅永憲陳志明陳珍君雖曾分別於109學年度聘約註記 反對聘約第12條有關學術研究費「百分之三十為固定支給, 另外百分之七十視教師績效表現,達成學校所訂目標者,始 能支給」內容,要求成功工商應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 給付報酬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05頁)、應依教師法及教育 部規定辦理等語(見原審卷一第308、335頁),羅永憲、陳 志明、林惠君、湯映雪、陳珍君鄭淑慧鄧凱日陳富光 曾寄發存證信函表達不同意聘約第12條有關學術研究費「百



分之三十為固定支給,另外百分之七十視教師績效表現,達 成學校所訂目標者,始能支給」內容(見本院卷二第231至2 33頁)。然教師法第13條已明文無法定事由,不得解聘、不 續聘或停聘教師羅永憲等15人與成功工商間之教師聘任契 約關係核屬不定期之繼續性契約,於該不定期之繼續性契約 關係存續中欲變更契約內容,應另由契約當事人合意為之, 否則即應按原約定內容履行,此即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範 私立學校教師之職務加給、學術研究加給及地域加給,應將 所定支給數額納入教師聘約,私立學校在未與教師協議前, 不得變更支給數額之規範意旨,而羅永憲等15人與成功工商 間自108學年度開始,已就聘任契約達成協議,同意聘約有 關學術研究費支給按「教師薪給除本(年功)薪外依第12條 辦理外,學術研究費部分,其中百分之三十為固定支給,另 外百分之七十視教師績效表現,達成學校所訂目標者,始能 支給」內容履行,羅永憲等15人與成功工商間聘任契約有關 學術研究費支給內容已經發生拘束效力,且109、110學年度 聘約內容均與108學年度相同,未有變更,則羅永憲等15人 縱使於109、110學年度反對上述聘約內容,既為成功工商所 未同意,羅永憲等15人與成功工商無從就學術研究費支給內 容另行協議變更達成協議,羅永憲等15人於109、110學年度 仍應受108學年度所達成學術研究費支給內容拘束,可資確 認。
 ⑸據上論述,羅永憲等15人與成功工商間聘任契約有關學術研 究費支給內容變更已自108學年度開始向後發生拘束效力, 則羅永憲等15人否認108學年度之學術研究費支給約定內容 ,並據此請求成功工商應給付108年8月至111年7月學術研究 費差額,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⑹至於羅永憲等15人主張成功工商應給付107年1月至108年7月 之學術研究費差額部分,已經成功工商同意按100年7月「學 術研究費明細表」及「依職務區分學術研究費暨專業加給折 數表」計算(見本院卷二第96頁)。又成功工商以鄧凱日係 於108年2月始到職,迄至109年7月31日為止均為代理教師, 且鄧凱日應聘之始即適用107年1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計算學 術研究費,未曾協議適用100年7月學術研究費明細表計算學 術研究費,其給付鄧凱日108年2月至108年7月之學術研究費 無差額,其餘差額計算如附表五所載(本院卷二第95、155 頁),為羅永憲等15人所未否認,從而,羅永憲等15人(鄧 凱日除外)請求成功工商應給付107年1月至108年7月之學術 研究費差額部分如附表五「總差額(甲-乙)」欄所載金額 本息,自屬有據。




 ㈡羅永憲等15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第24條、兩造間聘任 (僱傭)契約關係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3條第4項規定 ,請求成功工商給付超鐘點費,有無理由? 
 ⑴查私立學校所給付教師鐘點費,係私立學校就教師本(年功 )薪以外之其他給與,依據前開論述,私立學校就鐘點費給 付內容,得本於私法自治、契約自由之精神,自行與教師以 契約約定為之,除約定內容有違反法律強制規定、公序良俗 等例外情形外,其約定內容自生拘束私立學校與教師之效力 。
 ⑵而成功工商聘約內容有關教師授課時數事項,原係約定:「 三、專任教師每週授課時數為二十小時,有應校長依規定聘 請兼任導師或兼任(辦)行政職務之義務,其時數分配由學 校視實際情形決定之,並遵守學校規定之作習時間到校辦公 」等語,有成功工商106、107學年度聘書可據(見原審卷一 第312、314頁),而成功工商已於108年7月26日召開臨時校 務會議,決議修正上述聘約內容為:「三、教師授課時數依 本校之規定,並有兼任導師、實習輔導老師及兼任行政工作 之義務,或兼(辦)行政職務之義務,其時數分配由學校視 實際情形決定之。教師並應遵守學校規定之時間到校辦公」 等語,經表決73人同意通過教師聘約之情,有臨時校務會議 紀錄可據(見原審卷一第421至429頁),成功工商108學年 度聘約有關教師報酬內容,則據臨時校務會議修正為:「三 、教師授課時數依本校之規定,並有兼任導師、實習輔導老 師及兼任行政工作之義務,或兼(辦)行政職務之義務,其 時數分配由學校視實際情形決定之。教師並應遵守學校規定 之時間到校辦公」之情,亦有108學年度聘約可據(見原審 卷一第362頁),而羅永憲等15人均已簽訂108學年度應聘書 及聘約之情,則為羅永憲等15人所不否認,成功工商並據此 訂定教學節數標準(見原審卷一第433頁),並據該節數標 準安排羅永憲等15人之每週教學時數,則成功工商與羅永憲 等15人既已就108學年度聘任契約內容有關授課節數部分達 成協議,成功工商與羅永憲等15人基於108學年度聘任契約 所形成之私法契約關係內容已經確認,羅永憲等15人應受聘 約拘束,則成功工商據教學節數標準安排羅永憲等15人之每 週教學授課時數,自無違誤。
 ⑶羅永憲等15人雖以成功工商未於臨時校務會議告知每週授課 時數將增加2小時,「成功高級工商職業學校教師每週教學 節數標準」係108年11月始公布,公布前未以其他方式讓教 師知悉修正內容,不生拘束效力云云。然不僅羅永憲等15人 均簽回108學年度應聘書及聘約,其後均按聘約內容及教學



節數標準所安排每週教學時數提供授課勞務,並據此領取鐘 點費,109學年度應聘時,羅永憲等15人所簽回聘約,僅羅 永憲、陳志明陳珍君對於學術研究費部分提出保留意見, 就每週授課節數部分未曾表示不同意見,109學年度仍持續 按聘約內容及教學節數標準所安排每週教學時數提供授課勞 務,並據此領取鐘點費,110學年度仍有持續按教學節數標 準授課,可見羅永憲等15人自108學年度開始,均已知悉按 教學節數標準每週授課時數已增加2小時事實,其等仍持續 提供授課勞務至少達2學年度,自應認羅永憲等15人已有默 示同意按教學節數標準每週授課時數增加2小時事實,成功 工商與羅永憲等15人就每週授課時數增加2小時之聘任契約 內容已有合意,羅永憲等15人自應受該合意所拘束,從而, 羅永憲等15人請求成功工商給付108年8月至111年7月期間之 超鐘點費,自屬無據,不應准許。
 ㈢羅永憲等15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請求喬葉善妹等1 3人應與成功工商連帶給付學術研究費及超鐘點費,有無理 由?    
 ⑴按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教師薪給時,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 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教師待遇條例 第24條固有明文。然其立法理由:「考量部分私立學校可能 因財務狀況不佳,致無法補發未依規定發給教師之待遇,爰 為本條規定,以保障教師權益」等語,可見上述規定固屬法 律規定之連帶債務,然其成立要件,係一定身分之「私立學 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於「私立學校未依聘約支給 教師薪給」時,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非如 民法第187條第1項法定代理人、第188條第1項僱用人之連帶 責任,具備特定身分即可成立,足見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 定連帶責任,較類似於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 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所 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之合夥人連帶責任 ,即所謂第2次責任,性質上僅為補充性之給付。 ⑵查羅永憲等15人(鄧凱日除外)請求成功工商應給付107年1 月至108年7月之學術研究費差額部分,即如附表五「總差額 (甲-乙)」欄所載金額本息,雖屬有據,然該部分金額發 生原因為羅永憲等15人與成功工商就應適用100年7月或107 年1月之「學術研究費明細表」及「依職務區分學術研究費 暨專業加給折數表」計算產生歧異致有差額產生,非成功工 商拒絕給付任何報酬,且成功工商目前仍正常招生營運,為 羅永憲等15人所不否認,難認成功工商現實上已有「不能」 支給教師學術研究費差額之結果,羅永憲等15人(鄧凱日



外)亦未舉證成功工商已因財務狀況不佳,致無法補發上述 學術研究費差額事實,自無從按教師待遇條例第24條規定, 請求喬葉善妹等13人就羅永憲等15人(鄧凱日除外)所得請 求成功工商給付如附表五「總差額(甲-乙)」欄所載金額 本息負連帶給付之責。另羅永憲等15人其餘學術研究費及超 鐘點費請求既屬無據,自無審酌喬葉善妹等13人就該部分是 否應負連帶責任必要。從而,羅永憲等15人所請求喬葉善妹 等13人應與成功工商負連帶給付責任(包括追加部分),均 屬無據。  
七、綜上所述,羅永憲等15人(鄧凱日除外)依兩造間聘任(僱 傭)契約關係,請求成功工商應給付如附表五「總差額(甲 -乙)」欄所載金額,其中附表五編號1至7、9至12請求金額 自110年5月15日,編號13、14請求金額自110年9月10日起, 編號15請求金額自111年1月6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上開應准許部分,原審判命成功工商如數 給付,核無違誤,成功工商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求予廢 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成功工商此部分之上訴。至於原 判決就超過上開應准許部分,命成功工商給付,自有未洽, 成功工商上訴意旨就此部分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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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