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7號
上 訴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陳柏廷律師
複代理人 林孜容律師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
訴訟代理人 章修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朱漢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