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更一字,110年度,126號
TPHV,110,重上更一,126,20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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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張以潭(Edith Chang)


訴訟代理人 楊曉邦律師
李錦樹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以涵

張以治

MARGARET ABBOTT(即張以法之承受訴訟人)


張仁寬

張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
1年5月25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一○八」巷。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1至12行關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號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爰依上訴人之聲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紀文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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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