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上字第730號上 訴 人 蘇晟晢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複代理人 鄭哲維律師 張百欣律師視同上訴人 蘇宜真 藍金菊 封從昌 蘇祐 蘇文生 蘇晏 蘇冠琳 蘇黃清 蘇文彬 蘇文松 蘇峻陽 蘇嵩凱 蘇景銓 蘇敬儒 上 2 人訴訟代理人 江宜蔚律師 被上訴人 鄭黃淑珠 鄭瀚星 王淑雲 戴芳瑀 鄭靖宥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沈朝標律師複代理人 楊仲強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視同上訴人蘇景銓、蘇敬儒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提出分割方案,尚待囑託地政機關測繪分割圖並送其餘土地共有人知悉,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陳 瑜 法 官 胡芷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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