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醫上更一字,110年度,5號
TPHV,110,醫上更一,5,2023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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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醫上更一字第5號
上 訴 人 章家興

訴訟代理人 高進發律師
被上訴人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
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醫字第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於112年4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均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下 稱臺大醫院)醫師,於民國103年6月17日為伊進行腹腔鏡左 側卵巢輸卵管切除手術(下稱系爭手術)前,伊曾於同年月 5日簽署手術同意書(下稱系爭手術同意書),以手寫方式 註明手術進行同時冷凍切片化驗細胞,如為惡性腫瘤,將進 行開腹式癌症手術(下稱系爭記載),詎被上訴人未依系爭 記載,於系爭手術採取冷凍切片化驗有無癌細胞,以便及時 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將惡性腫瘤全部完整取出;又被上訴人 於系爭手術過程中,將惡性腫瘤在腹腔內剪破,致充滿癌細 胞之血水散溢在腹腔內,伊嗣後癌細胞擴散,於106年間經 診斷骨盆內有癌細胞復發現象,被上訴人有醫療疏失,侵害 伊身體健康權,造成伊害怕癌細胞移轉其他器官之精神上痛 苦,且被上訴人之不作為,違反手術同意書之契約責任,使 伊受有支出各大醫院進行手術、醫療及診治費用計新臺幣( 下同)31萬7,808元、喪失勞動能力110萬元、精神上損害16 0萬元,自得請求被上訴人賠償等情,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 項前段、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及第227條規定,求為命 被上訴人給付伊301萬7,808元,並加計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之判決。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 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301萬7,8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
二、被上訴人則以:因上訴人於手術前堅持不用其他病患使用過



、經高壓滅菌、無感染疑慮之手術器械,始決定進行可使用 拋棄式器械之腹腔鏡手術。伊於系爭手術同意書特別註記系 爭記載,目的為手術中倘發現腫瘤擴散,透過上訴人事前同 意,可立即施作需用重複使用手術器械進行之剖腹手術,並 非保證系爭手術一定要做冷凍切片;系爭手術過程中,伊先 將套袋套住卵巢,將卵巢剪下放入該套袋內,再以器械進入 套袋內剪破卵巢後,將套袋取出體外,並無血水滲漏至腹腔 之情。伊施行系爭手術均依循婦癌臨床診療指引,未違反任 何注意及契約義務;且上訴人接受系爭手術後,經臺北榮民 總醫院(下稱榮總)報告證明並無癌細胞擴散與復發,上訴 人於106年間再經診斷骨盆內有癌細胞,顯與系爭手術及有 無進行冷凍切片無因果關係等語,資為抗辯。答辯聲明:㈠ 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益之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三、查,上訴人主張其於103年6月5日簽署系爭手術同意書,於1 03年6月17日由被上訴人施行系爭手術,嗣上訴人於103年6 月30日轉榮總治療,復於106年6月經診斷出骨盆腔腫瘤等情 ,有手術同意書、手術紀錄、榮總病程記錄、三總醫院放射 科檢查報告、榮總醫院正子電腦斷層檢查報告、臺大醫院及 榮總醫院病歷等件在卷可稽(見原審105年度北司醫調字第4 1號卷第43至44、48至50頁、原審卷第102至104頁、外放證 物),且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主張可信為真實。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手術過程是否有將惡性腫瘤在腹腔內剪破,致充滿癌細 胞之血水散溢在腹腔內之醫療疏失部分?
 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 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為舉證責任分配之原則。又侵 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 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 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 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於系爭手術過程中,將惡性腫瘤在腹腔 內剪破,致充滿癌細胞之血水散溢在腹腔內,其嗣後癌細胞 擴散等語,被上訴人抗辯系爭手術過程中,伊先將套袋套住 卵巢,將卵巢剪下放入該套袋內,再以器械進入套袋內剪破 卵巢後,將套袋取出體外,並無血水滲漏至腹腔之情等語。 經查,上訴人以被上訴人103年6月17日臺大醫院手術紀錄( 下稱系爭手術紀錄)手術過程(Operative Procedures)欄 位疏漏記載第10至12點為由,證明系爭手術過程,惡性腫瘤 在上訴人腹腔內破裂。惟審酌上開紀錄內容(見前審卷第24



7頁),手術過程欄固未記載第10至12點,惟第9點記載完成 後,緊接記載第13點而未有空白,第9點內容為「⒐運用Liga sure電灼並切開雙側卵巢韌帶及輸卵管。」等語(原文:⒐E lectrocauterization and cut bilateral ovarian ligame nts and oviducts, by Ligasure)、第13點內容為「⒔用腹 腔鏡檢體袋從第二個傷口取出標本。」等語(原文:Remove the specimen from the second puncture   wound via EndoBag),可知上開內容連貫,是應僅係序號 標示錯誤,無從據以遽斷惡性腫瘤在上訴人腹腔內破裂之情 ,上訴人主張洵屬無據。遍觀系爭手術紀錄,未記載腫瘤在 上訴人腹腔內破裂之情,有系爭手術紀錄在卷可按(見前審 卷第247頁);再徵諸系爭手術照片(見原審卷第25至26頁 ),僅有放置在彎盆上之組織呈現破碎狀,其餘照片中之左 右卵巢均呈現完整形狀;上訴人復自費購置EndoBag腹腔鏡 檢體袋1個,有全民健康保險病人自願付費同意書附卷可稽 (見原審卷第27頁),是難認被上訴人有於系爭手術過程中 ,在上訴人腹腔內將腫瘤戳破之情事。本院將本件卷證送請 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 鑑定,該會意見略以:「依103年6月17日之手術紀錄及手術 中所拍攝8張彩色照片之影像,顯示陳醫師確實有使用檢體 袋(套袋)以置放卵巢腫瘤後取出檢體。依病歷紀錄,並無 證據顯示陳醫師將切下之卵巢切破而造成『腫瘤血水在病患 腹腔内四溢而使癌細胞轉移至腹腔他處』之情況。」等語, 有衛福部108年4月9日衛部醫字第1081662054號函檢附醫審 會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下稱第一次醫審會鑑定報告)存 卷可考(見前審卷第210頁),亦同此認定。職是,被上訴 人抗辯系爭手術過程中,伊先將套袋套住卵巢,將卵巢剪下 放入該套袋內,再以器械進入套袋內剪破卵巢後,將套袋取 出體外,並無血水滲漏至腹腔之情等語,並非無稽,應可採 信。是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在系爭手術過程中將其卵巢惡性 腫瘤在腹腔內戳破,致充滿癌細胞之血水遍佈腹腔內,而有 醫療疏失等語,要無可取。
 ㈡被上訴人未進行冷凍切片檢查,以便及時進行開腹式癌症手 術將惡性腫瘤全部完整取出之醫療疏失部分?  ⒈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 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 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 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依系爭記載,於系爭手術採取冷凍切 片化驗有無癌細胞,以便及時進行開腹式癌症手術將惡性腫



瘤全部完整取出,致其嗣後癌細胞擴散與復發等語,被上訴 人抗辯其施行系爭手術均依循婦癌臨床診療指引,未違反任 何注意義務;且上訴人接受系爭手術後,經榮總報告證明並 無癌細胞擴散與復發,上訴人於106年間再經診斷骨盆內有 癌細胞,顯與系爭手術及有無進行冷凍切片無因果關係等語 。查,依考科蘭資料庫(Cochrane Database of Systemati c Reviews2016,Issue 3. Art No:CD010360.DOI:10.1002/0 0000000.CD010360.pub2.)醫學專文,手術中冷凍切片對有 懷疑之骨盆腔腫塊診斷為早期卵巢癌之分析〔Intraoperativ e frozen section analysis for the diagnosis of   early stage ovarian cancer in suspicious pelvic mass es(Review)〕提及:「只拿懷疑的腫塊,再等石蠟包埋之病 理切片診斷,這樣在確診為卵巢癌的婦女有1/3可能需要再 手術。」(原文:A second strategy is to perform   an operation to remove just the suspicious mass and await the paraffin section diagnosis.This may result in needing a further operation in one third of wome n if cancer is confirmed.)、「送冷凍切片,可以幫醫師 決定是否一次手術就可以。但相對於石蠟包埋之病理切片, 冷凍切片是相對比較粗糙,而且需要許多小時,所以冷凍切 片有誤診之風險,偽陰性-未診斷出癌症,未完全做分期手 術 ;偽陽性-良性誤診為癌症,而做了其他不必要之手術。 」等語〔原文:A third strategy is to send the mass to the laboratory during the operation for a quick  diagnosis,known as "frozen section"。. This helps   the surgeon decide if further surgical treatment is required during a single operation.However,this is a relatively crude test compared to paraffin sections ,which take many hours to perform 。 With frozen   section there is therefore a risk of misdiagnosing   malignancy and understaging women subsequently found to have a presumed early-stage malignancy (false   negative),or overstaging women without a malignancy (false positive).〕,有該文章暨中譯本在卷可稽(見前審 卷第60至61頁,本院卷二第195頁);另依Taiwan J Obstet Gynecol.(臺灣婦產科醫學會雜誌)2015 Feb;54(l):29-38 .刊載之文章Systematic review of laparoscopic   comprehensive staging surgery in early stage ovarian cancer:a meta-analysis (腹腔鏡卵巢癌分期手術之整合 分析)PMID:00000000 DOI:10.1016/j.tjog.2014.10.003記



載:「在腹腔鏡組數中出血量、術後併發症、住院天數及術 後復發率皆比較少。」(原文:The pooled data   indicated less intraoperative blood loss,lower posto perative complication rates,shorter postoperative   hospital stays,and lower postoperative recurrence ra tes in the laparoscopy group.)、「對早期卵巢癌而言 ,腹腔鏡與傳統剖腹手術在分期手術上是相當或可能比較好 。」等語(原文:For comprehensive staging surgery,  laparoscopy was equivalent to or even better than   conventional laparotomy for early ovarian   cancer.);婦科微創手術期刊(JMinim Invasive GynecoL . Jul-Aug2008;15(4):414-9刊登醫療文獻早期卵巢癌之腹 腔鏡治療與分期(Laparoscopic treatment and staging   of early ovarian cancer)記載:「在早期卵巢癌治療上 ,腹腔鏡手術係剖腹手術有效之替代方式。」等語(原文:a comprehensive surgical staging procedure is   clearly indicated in cases of early ovarian cancer a nd oncologic guidelines should be respected.The lapa roscopic approach could be a valid alternative to  laparotomy.),有上開文章暨中譯本存卷可按(見本院卷 一第91至96、167至176、183至188頁)。可知於手術中進行 冷凍切片之目的乃係對於懷疑惡性之腫塊分析、診斷是否為 惡性腫瘤,以利醫師決定是否進一步進行對患者破壞性更大 之摘除腫瘤手術,考量到冷凍切片準確性、等待冷凍切片需 延長手術時間對病患產生之風險,及現今研究認早期卵巢癌 一次手術或分兩次手術癒後率相當等因素,並非所有卵巢腫 瘤手術均一律需進行冷凍切片,通常係目視所及處有腫瘤擴 散時,始會進行冷凍切片送檢。被上訴人固於原審106年3月 29日民事答辯一狀自認進行系爭手術時,除上訴人之淋巴腺 外,被上訴人未見其他病灶等語(見原審卷第21頁),惟於 同年4月10日旋撤銷自認,抗辯系爭手術以腹腔鏡施行,無 法看見上訴人之淋巴腺,術中未見任何懷疑之癌細胞,看起 來係罹患子宮內膜異位症或巧克力囊腫等語(見原審卷第36 頁),稽以上訴人之手術紀錄及上訴人於103年7月3日在榮 總進行卵巢癌分期手術切除子宮、子宮頸、大網膜、軟組織 、闌尾及淋巴腺等組織之病理報告(見原審105年度北司醫 調字第41號卷第50頁、原審卷第24頁),均未記載上訴人腹 腔內有何懷疑之癌細胞,佐以上訴人於系爭手術前之103年6 月8日在榮總進行之骨盆腔磁振照影檢查,結果診斷懷疑上 訴人罹患雙側卵巢子宮內膜異位瘤(R/I endometeriosis)



、鑑別診斷為腫瘤(DDX:tumor growth),有榮總放射線 檢查報告可憑(見前審卷第249頁),子宮內膜異位瘤亦屬 腫瘤,綜合前開資料足知,被上訴人撤銷自認,抗辯系爭手 術時,未見上訴人腹腔內有其他癌症病灶等語,並非無據, 應認被上訴人撤銷自認合法。被上訴人既未見上訴人腹腔內 有何癌症病灶,則其未於系爭手術進行中進行冷凍切片,難 認有何醫療疏失,被上訴人抗辯應非子虛,可以信取。第一 次醫審會鑑定報告鑑定意見略以:「依手術紀錄,103年6月 17日腹腔鏡手術中,陳醫師未對所取下卵巢腫瘤檢體進行冷 凍切片檢查,亦未施行開腹式癌症手術。再依手術紀錄,術 中發現病人左側卵巢腫瘤8x7公分,右側卵巢腫瘤3x2公分併 右側骨盆側壁黏連,卵巢腫瘤内容物均為巧克力色液體,左 側子宮骶骨韌帶(uterosacral ligament)上有子宮内膜異 位(endometriosis)病灶。依台大醫院103年5月26日手術 前檢驗結果,腫瘤指數如下:CA125為12.7u/mL、CA199為3. 13U/mL、CEA為1.37ng/mL,6月8日病人於臺北榮總接受骨盆 腔磁振照影檢查,報告為疑雙側卵巢子宫内膜異位瘤(endom etrioma) ,為良性腫瘤。另依手術紀錄,未見任何惡性卵 巢腫瘤表現之記載,因此基於醫師的專業判斷,臨床手術醫 師於103年6月17日手術中未送冷凍病理切片檢查,符合醫療 常規。」等語(見前審卷第209至210頁),亦同此認定。 ⒊上訴人雖以國泰綜合醫院婦癌中心何志明主任所撰之卵巢癌 衛教資料及國家衛生研究院96年8月出版之婦癌臨床診療指 引為佐,主張冷凍切片之必要性等語。衡以該衛教資料記載 :「最直接的診斷方式是腹腔鏡或者剖腹探查用肉眼直接檢 查卵巢和四周的情形,並送泠凍切片檢查手術台上證實是否 為卵巢癌卵巢癌治療中手術治療是非常重要的一環,手術中 盡可能將腫瘤拿乾淨,有時為了達到理想減積狀態,甚至需 要切腸子。然後作一個完整的手術分期,包括網膜切除,淋 巴摘除。…」等語(見原審卷第84頁)、該婦癌臨床診療指 引記載:「術前懷疑為惡性生殖細胞腫瘤者,手術當中除了 儘量維持腫瘤的完整性,避免擠壓腫瘤而增加腫瘤擴散的機 會外,並需藉冷凍切片(frozen section diagnosis)進一 步瞭解腫瘤的組織型態。」等語(見原審卷第42頁反面), 可知該衛教資料及診療指引資料僅係以淺顯之文字教導卵巢 癌手術將可能遭惡性腫瘤波及之器官、組織摘除以達癌細胞 清除乾淨之重要性,未表示冷凍切片為卵巢癌手術必要不得 省略之步驟,亦未論及實施冷凍切片步驟之條件及必要性, 是上訴人以此衛教資料及文獻資料佐證冷凍切片在卵巢癌腹 腔鏡手術之必要性,實屬無稽,礙難採憑。上訴人另提出醫



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下稱和信醫院 )文章「直擊卵巢癌」以佐證冷凍切片之必要性,探究上開 和信醫院文章內容記載:「(蔡繼志顧問:除影像和抽血檢 查之外,是不是還要取一些病變的組織才能確定卵巢癌的診 斷?)洪啟峰醫師:以卵巢癌的診斷來說,因為它是在骨盆 腔的深處,所以唯一的診斷應該就是要取到病理的組織。病 理的組織在卵巢的這個部份…就必需要去做一個手術。卵巢 癌的診斷的手術叫做『腹部探查手術』,我們要打開肚子去探 查看看這個卵巢的外觀,藉由剖腹探查的動作,在手術當中 我們會取一部份的組織去做化驗,這個叫做『冷凍切片檢驗』 ,在手術的當下我們就可以有初步的判斷,決定說這是良性 還是惡性的組織。所以剖腹探查跟冷凍切片的檢查是診斷開 始的第一步,一旦證實他是卵巢癌,是惡性的,那就必須要 做完整的分期手術,在同一次的手術裏,我們就可以一次完 成。」、「有些病人可用内視鏡先做卵巢檢查」、「哪些病 人合適使用呢?在術前的評估,他的CA125可能不是很高, 可能核磁共振或者是電腦斷層的檢查並沒有那麼明顯說她也 可能是一個良性的卵巢的腫瘤,這個時候我們可以跟病人討 論,我們在手術一開始先使用微創手術,用內視鏡去做卵巢 的檢查,甚至當下可以用內視鏡做一個小切片,做手術中的 冷凍切片的化驗,如果冷凍切片最懷疑地方這個地方的切片 檢查,仍究是一個良性的東西,那我們就把這個良性的囊腫 ,完整地套在這個內視鏡袋子的裏面,把它做一個完整的取 出,…。而如果手術當中,告訴我們腹腔鏡內視鏡的卵巢的 冷凍切片是一個卵巢癌,以目前的想法來說,還是需要做一 個剖腹探查的動作,來取代內視鏡的作法,因為內視鏡在這 個腸子轉彎的地方,或者在淋巴腺的地方沒有辦法看得那麼 清楚。」、「簡言之,對卵巢癌而言, 内視鏡的手術可用 在手術之前懷疑不一定是真的是卵巢癌,或者是它的範圍不 是那麼廣泛的時候,可以考慮用內視鏡顯微手術來做;如果 腫瘤指數已經很明顯地很高,再加上有腹水、骨盆腔的到處 轉移的話,這些病人是不合適用腹腔鏡、内視鏡的手術的。 」等語(見前審卷第367、369頁),上開文章係在討論適合 使用內視鏡手術或剖腹手術之狀況,以及在手術過程中如何 診斷惡性腫瘤之方式,並未提及卵巢癌手術中是否必須進行 冷凍切片以及進行冷凍切片之要件,是上訴人以該文章證明 被上訴人在系爭手術未進行冷凍切片而有醫療疏失等語,委 無可採。上訴人復以長庚紀念醫院林口醫學中心婦癌科張廷 彰主任之文章「卵巢癌的手術治療」佐證卵巢癌手術中冷凍 切片之必要性,稽之該文章記載:「如果只有卵巢腫瘤,沒



有其他轉移的跡象,則先將主要病灶切除,立即安排組織冷 凍切片檢查以確定是否為惡性腫瘤,再進行次一步驟。」等 語(見前審卷第363頁),係在說明若肉眼所及未有擴散病 灶,則可將主要病灶切除後,安排冷凍切片檢驗,確認是否 為惡性腫瘤再進行其他處置,並非表示卵巢癌手術中必須進 行冷凍切片,上訴人以該文章說明冷凍切片之必要,以證明 被上訴人未進行冷凍切片有醫療疏失,顯不可採。 ⒋上訴人主張依榮總意見,患者未於第一次接受完整分期手術 ,再次完成分期手術後,有30%病患癌症侵犯範圍會比原來 廣,故系爭手術未進行冷凍切片而進行剖腹卵巢癌分期手術 ,係有醫療疏失等語,被上訴人抗辯榮總援引之文獻係於西 元1983年發表,已不符現在之臨床等語。查,徵諸上訴人於 103年7月3日在榮總進行卵巢癌分期手術切除子宮、子宮頸 、大網膜、軟組織、闌尾及淋巴腺等組織之病理報告記明: 「1.子宮,內膜,子宮切除…萎縮。2.子宮,肌肉層,子宮 切除…平滑肌瘤。3.子宮,子宮頸,子宮切除-慢性子宮頸炎 。4.大網膜,大網膜切除-慢性發炎。5.軟組織,標示為腹 膜,膀胱之腹膜,右腹部之腹腔鏡套針部位,左腹部之腹腔 鏡套針部位,肚臍之腹腔鏡套針部位,切片-慢性發炎與纖 維化。6.闌尾,闌尾切除-慢性發炎。7.淋巴腺,右骨盆腔( 9顆),左骨盆腔(6顆)及主動脈旁(3顆),雙側骨盆腔淋 巴腺摘除及主動脈旁淋巴腺切片-反應性增生。」等語(原文 :1.Uterus, endometrium,Hysterectomy…..Atrophy 2.Ute rus, myometrium. Hysterectomy….Leiomyomas3.  Uterus cervix,hysterectomy—Chronic cervicitis4.  Omentum,omentectomy-Chronic inflammation 5.Soft   tissue, labeled peritoneum, bladder peritoneum,   right abdomen troca site, left abdomen troca site   and umbilical troca site,biopsy-Chronic inflammation and fibrosis 6.Appendix, appendectomy—Chroic   inflammation 7.Lymph nodes, right pelvic(9),left   pelvic(6) and para-aortic(3),BPLND and PALNS—  Reactive hyperplasia.」(見原審105年度北司醫調字第41 號卷第50頁),可知上訴人於系爭手術時,業已摘除當時可 得處置之卵巢癌全部病灶。第一次醫審會鑑定報告亦認:「 ㈣依臺北榮總病歷紀錄、103年7月3日之卵巢癌分期手術紀錄 、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及腹腔沖洗液細胞學檢查報告,臨床上 僅能認為以醫師之手術中所見及顯微鏡檢體下,本案病人當 時無腹腔内之殘餘病灶,並無法認定6月17日病人接受台大 醫院陳醫師施行手術後,其腹腔内各器官均已無癌細胞,因



為以目前臨床醫療技術,許多組織之微小癌細胞病灶,仍無 法以檢查方式確實得知。」、「㈤依臺北榮總103年7月3日之 卵巢癌分期手術紀錄及病理組織檢查報告,可得知臨床肉眼 可見病人之病灶已於6月17日由台大醫院陳醫師所施行腹腔 鏡卵巢切除手術中全部切除,而在顯微鏡下,無論腹腔沖洗 液、腹膜採樣或腹腔鏡套管孔道,均無殘餘病灶。依學理, 卵巢癌手術講求盡可能減少腫瘤術後殘留體積,如能達到顯 微鏡下無殘餘病灶之程度,已符合前述要求。本案台大醫院 陳醫師於103年6月17日所施行之腹腔鏡卵巢切除手術,並無 疏失,亦非導致病人於3年後卵巢癌復發之原因,而係因一 般高分化漿液性卵巢癌第一期治療後5年内,仍至少有10〜20 %復發率(參考資料)。」等語(見前審卷第210至211頁) 。上訴人於系爭手術完成後15日內旋實施卵巢癌分期手術及 化學治療,有榮總病歷、榮總106年6月28日北總婦字第1062 100016號函存卷可按(見原審卷第108頁,外放光碟),是 上訴人嗣後卵巢癌復發、轉移,並無證據支持與系爭手術未 進行卵巢癌分期手術有因果關係,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未進 行冷凍切片檢查以進行卵巢癌分期手術,致其嗣後卵巢癌復 發、擴散而有醫療疏失等語,洵屬無據。本院依民事訴訟法 第340條第1項規定委請醫審會審查榮總前開意見略以:「臺 北榮總於106年6月28日以北總婦字第1062100016號函表示『 若患者未接受完整分期手術,再進一步完成分期手術後,有 30%的患者癌症侵襲範圍會比原來的廣』,其含意為:病人如 果第1次接受手術時並非直接採取完整分期手術,術後由病 理報告得知為卵巢癌,此時如以『該次手術切除之病理樣本』 作癌症侵襲範圍之評定,則較諸該病人之後再接受完整分期 手術後,依據較為廣泛與完整之切除與採樣,再次評定『癌 症侵襲範圍』,有30%病人會發現第1次手術沒有發現的轉移 或卵巢外癌症組織,而使癌症分期上升,例如原先評定為卵 巢癌第一期,經分期手術後上升為卵巢癌第二期。惟本案病 人於台大醫院接受第1次手術前,先至臺北榮總接受磁振造 影(MRI)檢查,已知影像上無淋巴結或其他腹腔内轉移性病 灶。第1次手術中也未發現腹腔内有肉眼可見之腫瘤轉移。 依103年7月3日臺北榮總之卵巢癌分期手術紀錄及病理組織 檢查報告,術後病理報告無論腹腔沖洗液、腹膜採樣或腹腔 鏡套管孔道,均無殘餘病灶,病人的癌症分期(第一期C,p TlcNx, FIGO stage 1C)並未上升。依國家衛生研究院婦癌 臨床診療指引(2011年版),在之前未接受完整分期手術之 此類第一期C病人,臨床印象無殘存腫瘤時,可考慮再施行 完整的分期手術,也可以考慮不施行完整癌症分期手術,而



先進行化學治療之作法(參考資料,頁E-59) 。臺北榮總於 106年6月28日以北總婦字第1062100016號函中也表示『若臨 床印象無殘餘腫瘤,高度細胞分化不良之病患(如章女士) 可以再次完整的分期手術或是直接給予化學治療』。此回復 與本會前次鑑定書之回復一致,並無相悖。綜上,病人於第 1次手術後,並無殘餘或轉移之病灶,癌症分期亦未上升, 難謂令病人有30%機率癌症侵犯範圍較廣而影響其預後之情 事。且台大醫院於6月26日已建議病人接受完整卵巢癌分期 手術及輔助性化學治療,且病人亦已於103年7月3日在臺北 榮總接受完整卵巢癌分期手術。」等語,有衛福部111年12 月30日衛部醫字第1111669717號函檢附編號0000000號鑑定 書可參(見本院卷一第334至335頁),亦為相同認定。上訴 人再主張上訴人復發後,榮總診斷癌症係系爭手術撒種導致 等語。查,依榮總106年6月3日出具之正子電腦斷層檢查報 告記載:「懷疑左側骨盆有一葡萄糖顯影SUVmax值18.4的腫 瘤」、「鑑別診斷為腫瘤轉移」等語(原文:Suspect an F DG-avid tumor(SUVmax:18.4)left sided pelvis.DDX:seed ings.)等語(見原審卷第104頁),並未記載轉移之腫瘤來 源,上訴人主張容有誤會,礙難採信。準此,上訴人主張因 被上訴人於系爭手術中未進行冷凍切片,未於當時進行卵巢 癌分期手術,致其嗣後卵巢癌復發、擴散等語,核屬無據, 無從採信。
 ㈢被上訴人是否應負賠償責任部分:
  上訴人主張其與被上訴人間成立醫療契約,被上訴人未依系 爭手術同意書上之系爭記載實施冷凍切片,係違反契約義務 ,應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負損害賠償之責等語,被上訴人抗 辯其並非係與上訴人成立醫療契約之人等語。查,被上訴人 對於上訴人施行系爭手術過程及未進行冷凍切片等醫療處置 俱無過失,已如前述,則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 第2項、第193條、第195條,請求被上訴人負賠償責任,洵 非正當。又上訴人與臺大醫院成立醫療契約,由臺大醫院對 上訴人提供醫療照護,被上訴人為臺大醫院之履行輔助人, 並未與上訴人有醫療契約關係,且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醫療 照護過程,既未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情事,業如前述,則上 訴人依民法第22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亦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上訴人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93 條、第195條、第227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301 萬7,80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就此為上訴人



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 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 逐一論列,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9   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江春瑩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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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