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上字第32號
上 訴 人 葉文萍
訴訟代理人 邱雅郡律師
複 代理 人 高紫棠律師
被 上訴 人 亞太國際地產股份有限公司
亞太國際資產有限公司
安全國際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秦啟松
被 上訴 人 三安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黃純萍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佑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陪席法官欄「呂淑玲」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君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陳君鳳
法 官 洪純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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