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留分扣減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家上字,109年度,136號
TPHV,109,家上,136,2023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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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136號
上訴人兼變
更之訴被告 李婉伊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複 代理人 郭庭光律師
上訴人兼變
更之訴被告 楊思源(即李婉菁之承受訴訟人)


楊書和(即李婉菁之承受訴訟人)

上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陳全正律師
張媛筑律師
複 代理人 史洱梵律師
被上訴人兼
變更 之訴
原 告 李京生
李宜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複 代理人 鐘煒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特留分扣減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
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6月7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11法
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盈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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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