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現羈押於台灣南投看守所)
丙○○
(現羈押於台灣南投看守所)
甲○○
上列三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張崇哲律師
江彗鈴律師
林志銘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乙○○、丙○○、甲○○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上列被告乙○○、丙○○、甲○○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等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將其等羈押在案,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查上開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等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黃光進 法 官 廖健男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林豐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