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106年度,687號
TPHV,106,重上,687,202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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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687號
上 訴 人 蔡孟峯(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何思瑩律師
上 訴 人 蔡陳好樣(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秀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幸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孟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蔡佳玲(即蔡慶福之承受訴訟人)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律師
被 上訴 人 蔡耀裕  
  蔡美曈  
  蔡文裕  
  蔡美平  
            
  蔡美婷  
  蔡美安  
  河南裕士 
            
  河南允康 
  蔡張坦(即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明宏(即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吟(即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蔡美冠(即蔡慶濤之承受訴訟人)
           
  盧政嘉(即蔡美如之承受訴訟人)
           
      盧明仁(即蔡美如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川律師
複 代理 人 馮秀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兩造間民事訴訟,關於上訴人之備位請求,以本院 106年度重上字第637號損害賠償事件之法律關係為先決問題 為據,裁定於該案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二、茲上開損害賠償事件已於民國112年5月9日因成立調解而終 結,有調解筆錄可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毛彥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以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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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