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再字第69號
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陳婉甄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708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桃
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5號,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108年度偵字第23241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暨補充聲請再審意旨略以: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陳婉甄(下稱聲請人),前經本院以 109年度上易字第275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認 定聲請人於民國108年6月1日上午11時25分許,在桃園市○○ 區○○○路0號桃園國際機場第二航廈3樓出境處南區之昇恆昌 股份有限公司FURLA專櫃(下稱昇恆昌專櫃),竊取皮件1組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判處拘役70日,然依機 場監視錄影畫面、昇恆昌專櫃監視器翻拍照片、遭竊皮件照 片及電腦查詢資料、聲請人通關影像等證據資料,可知聲請 人當天出境時之穿著(含有無配戴眼鏡、帽子及拿手提包等 情)與昇恆昌專櫃監視器翻拍照片之人不同,且昇恆昌專櫃 監視器翻拍照片雖有看到一名女子站立陳列商品櫃檯前,但 並無看到該女子有碰觸遭竊皮件或將皮件放在身上,應認不 能證明聲請人犯罪,為此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新證據聲請再審 。
二、本院查:
㈠、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 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免訴、 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 得聲請再審;此新事實或新證據,指判決確定前已存在或成 立而未及調查斟酌,及判決確定後始存在或成立之事實、證 據,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除須有未判斷資料性之「 新規性」(或稱嶄新性、新穎性)外,尚須具備單獨或與 先前之證據綜合判斷而足以動搖原確定判決所認定事實之「 確實性」(或稱顯著性、明確性)特性,二者先後層次有別 ,且均不可或缺,倘未兼備,自無准予再審之餘地。 ㈡、系爭確定判決依憑證人即昇恆昌公司營業一部組長葉嘉茹之 證述、聲請人之供述、入出境資料及出境查驗櫃檯監視器畫 面翻拍照片、昇恆昌專櫃監視器翻拍照片、桃園國際機場第 二航廈監視器畫面、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下稱航警局 )警員職務報告書等證據資料,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 度易字第275號判決(下稱第一審判決)以聲請人於上開時 、地竊取昇恆昌專櫃之皮件1組,核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 之竊盜罪,判處拘役70日,且於判決理由欄內詳細敘明認定 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以及敘明聲請人之辯稱並不可 採,尚無違誤,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 理由,而駁回聲請人第二審上訴,凡此,業於系爭確定判決 理由內詳加說明(見事實及理由欄一所載,本院卷第77頁) ,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全卷詳閱確認無誤 。
㈢、本件聲請人雖主張並無竊取昇恆昌專櫃之皮件1組,並稱有如 附表所示之新證據可佐。但查: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證據, 經本院檢視系爭確定判決審判程序筆錄(本院聲再69卷第12 7至129頁),可見此部分事證,均經系爭確定判決踐行證據 調查程序加以辯論,或已於判決中論述其如何取捨判斷 , 或單純捨棄不採,並非「未及調查斟酌」,自與「新規性 」之要件不合。
㈣、綜上,聲請再審意旨所指,並未有足以推翻系爭確定判決所 認定事實之新證據存在,核與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再審之要件不符,是本件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茲聲請人所提事證,並不影響本件竊盜罪之成立,自無 依其聲請再為傳喚證人葉嘉茹之必要,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附表:
編號 證據名稱 內容 備註 1 機場監視錄影畫面(偵23241卷第19頁) 第一張翻拍照片係竊嫌側面照,第二張翻拍照片係竊嫌45度角照片。 欠缺新規性 2 昇恆昌專櫃監視器翻拍照片(偵23241卷第21頁) 、遭竊皮件照片及電腦查詢資料(偵23241卷第23頁) 有一名女子站立商店陳列商品櫃檯前。 欠缺新規性 3 聲請人通關影像(偵卷第26頁) 聲請人通關時有戴眼鏡、沒戴帽,身上沒有任何手提包。 欠缺新規性 4 聲請人在中華航空公司貴賓室前自拍之照片 聲請人於108年6月1日11時24分案發時間點拍照。 欠缺新規性 5 新聞補充資料(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75號卷第91至105頁) 檢察長關說案、機場免稅店業績下滑、機場疫管變空城、免稅店失竊脫員工衣搜身等新聞資料 欠缺新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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