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忠翰(原名劉勝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
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忠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忠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1989號判處罪刑,上訴後,經 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99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 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 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 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 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 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芃宇
法 官 陳俞伶
法 官 曹馨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游秀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