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03號
TPHM,112,聲保,403,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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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享福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
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享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享福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選上訴字第1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林孟皇
法 官 吳勇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許家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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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