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402號
TPHM,112,聲保,402,202305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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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4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崇仁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12年執聲付字第6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崇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崇仁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案件, 經本院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7月, 嗣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台上字134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 民國110年9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5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 106年度重矚上更一字第4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3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 54829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被告提示簡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本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等件,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惠立
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鄭昱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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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