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429號
TPHM,112,聲,1429,20230526,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9號
聲 請 人
即 告訴人 林育陞
被 告 梅庭安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上訴字
第1478號),聲請刑事訴訟資訊獲知,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係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 被告乙○○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之被害人,爰聲請透過被害 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獲知本案於審判中之資訊等語。二、按被害人於審判中得聲請法院透過本平台提供第7點之案件 資訊;法院僅提供自核准聲請後發生之審判中案件資訊。聲 請人得透過本平台獲知之審判中案件資訊,包括準備及審判 程序期日、有關強制處分之決定、通緝及撤銷通緝、宣判期 日及結果、移審、移送執行等資訊,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 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第7點定有明 文。又按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 罪等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件之被害 人,經法院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必要者,亦同 ,法院辦理被害人刑事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第2點亦有明定。依該第2點之立法理由說明「鑑於本平台係 在起步階段,且兼顧司法資源之合理分配,目前係以檢察官 起訴罪名為殺人罪、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 犯罪等重大案件之被害人,得聲請利用本平台服務;其他案 件之被害人,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 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人權益而有 必要者,亦得聲請之。」可知,得依此規定提出被害人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聲請之案件類型,原則限於起訴罪名為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重大案件; 其他案件之被害人,係指經法院審酌案件之社會矚目性、被 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續性等因素,認為案件資訊攸關被害 人權益而有必要者為限。
三、經查,被告乙○○經檢察官認其涉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



罪嫌而提起公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 02號判處幫助洗錢罪刑,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現由本院以11 2年度上訴字第1478號案件(下稱本案)審理中。聲請人雖 為本案之被害人,然本案被告被訴涉犯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 取財罪,並非上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前段規定之「殺人罪 、重傷罪、強盜罪、擄人勒贖罪、性侵害犯罪等案件」之特 定案件類型,亦與前開應行注意事項第2點之說明,認為其 他案件係指案件具有社會矚目性、被害權益重大性、侵害持 續性等因素之性質不合,是本案聲請人尚不符合被害人刑事 訴訟資訊獲知平台服務特定案件類型之聲請人資格。且聲請 人為本案之告訴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71條第2項、第271條 之1等規定,本具有其訴訟法上之地位,而無經由資訊平台 提供上開案件資訊之必要。是聲請人提起本件聲請並無理由 ,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許文章
法 官 葉韋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利星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