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12年度,1170號
TPHM,112,聲,1170,202305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7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金嘉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2年度執聲字第696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金嘉佑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金嘉佑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 定如附表(聲請書附表編號1所載最後事實審案號及確定判 決案號,均應更正為如本裁定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 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定應執行 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 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 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 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 上,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 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 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準此,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 之罪者,因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 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混合之情形時,應繫乎受 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 罰之。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 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 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釋字 第144號解釋意旨可參。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 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5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編號4至5部分,前經臺灣基隆 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均確定在案,且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附



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最後事實審 法院等情,有各刑事判決書、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又 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中,其中附表編號1至2所示各罪之宣告 刑屬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屬不得 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4至5所示各罪之 宣告刑屬不得易科罰金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參照前揭 說明,檢察官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依受刑人 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 依修正刑法第50條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 請狀在卷可佐,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檢察官就如附表所 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並無不合,審酌受刑人之書面意見 (本院卷第165頁),爰就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之有期徒刑 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2 所示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附表編號3至5所示不得易科罰 金之罪合併處罰,揆諸上開解釋,原得易科罰金部分所處之 刑,自毋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四、末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並非執行刑 ,縱令各案中一部分犯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 依法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裁定,然後再依所裁定之 執行刑,換發指揮書併合執行,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 ,僅應予扣除而不能認為已執行完畢(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 字第340號、95年度台非字第32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受 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在案,然與附表 編號2至5所示之罪既合於數罪併罰要件,依前揭說明,仍應 就各罪所處之刑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至附表編號1所示宣告 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僅屬所定應執行刑執行時之折抵問題, 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葉韋廷
法 官 汪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妤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附表一:(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下稱基隆地檢)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8年9月16日 108年11月7日 108年11月6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4747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51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551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9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75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7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1月30日 110年10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8年度原簡字第9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75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943號 確定 日期 109年4月14日 110年10月14日 111年2月9日 備註 臺北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518號(已執行在案)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2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63號 編號1至3部分,前經本院111年度聲字第205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5日 108年11月5日 偵查機關年度案號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0號等 基隆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820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判決 日期 111年4月7日 111年4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案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163號 確定 日期 111年5月17日 111年5月17日 備註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3號 基隆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73號 編號4至5部分,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原易字第9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