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毒抗字,112年度,232號
TPHM,112,毒抗,232,202305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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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毒抗字第232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黃守平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
國112年4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
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 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之記載, 顯係「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誤載,核屬顯然錯誤,惟不影 響裁定之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梁志偉
法 官 章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威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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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