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上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泓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德正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黃睿智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62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上訴狀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6年度訴字第559號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 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1348號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則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提起之附帶民 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 求為判決如其訴之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江澤
法 官 郭惠玲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明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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