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更一字,110年度,2號
TPHM,110,金上重更一,2,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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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
第 三 人即
財產所有人 艾詩沃兒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璿𣽆
上列第三人即財產所有人因被告嚴程德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艾詩沃兒國際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被告嚴程德黃文政周麗蘭張宥全(原名張宗銘)鄭志宏李祐儀楊祐誠(原名楊金龍)莊旭豐(原名莊志瑋)、范大輝黃維欣黃志賢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已於民國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所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無刑法第2條第1項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規定:「(第1項)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第2項)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第3項)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4項)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又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但該第三人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對沒收其財產不提出異議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1項、第3項亦規定明確。二、經查:本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金重訴字第9號、102年度金重訴字第20號、102年度金訴字第17號判決認為被告嚴程德等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非法經營收受存款業務達1億元以上罪,依刑事訴訟程序進行結果,如認被告等成立犯罪而須依法沒收犯罪所得,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規定,沒收對象或範圍可能包括第三人艾詩沃兒國際有限公司(下稱艾詩沃兒公司)收取被害人匯入之投資款項。為保障可能被沒收財產之第三人程序主體地位,使其有參與本案程序之權利與尋求救濟之機會,本院認為上開第三人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之必要,是依職權裁定命艾詩沃兒公司參與沒收程序。三、本院11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2號被告嚴程德等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已於112年3月29日下午3時進行準備程序,向檢察官及艾詩沃兒公司徵詢關於參與沒收程序事項之意見。又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後,將來如有經合法傳喚或通知而不到庭者,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4第2項規定,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2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吳麗英
法 官 黃玉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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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艾詩沃兒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