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72號
ULDV,112,訴,272,2023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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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2號
原 告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桂菁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9,999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5,450 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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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