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2年度,24號
ULDV,112,訴,24,202305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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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24號
原 告 江仕惶
江冠逸
被 告 邱月娥


訴訟代理人 易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段○○○地號土地及其上三二五建號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乙○○。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三四三之二四、三四三之二六、四○六之一六二、四○六之一六五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甲○○。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甲○○、乙○○勝訴部分於原告甲○○、乙○○以新臺幣貳佰零伍萬玖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陸仟伍佰貳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該訴訟標 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 人、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5款、第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甲○○起訴時請求「一、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325建號建物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之所 有權移轉登記予乙○○。二、被告應將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 崙段海豐崙小段343-24、343-26、406-162、406-165地號土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甲○○。三、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 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原告甲○○於民國11 2年3月3日以民事更正訴之聲明暨補充理由狀(見本院卷第7 5頁至第84頁),追加乙○○為原告,並變更訴之聲明第三項



,改請求被告「被告應給付原告甲○○800萬元,及自更正訴 之聲明暨補充理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甲○○所為訴之追加變更,係基於 原告甲○○與被告所簽訂協議書之同一基礎事實所為聲明之擴 張,並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且該訴訟標的對於 原告及追加原告必須合一確定,故原告甲○○所為訴之追加, 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嗣因故分手,於109年2月5日,為一 次性解決財產分配爭議,並商定兩造之未成年子女江雨橋扶 養問題,在律師見證下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 定:「被告應將坐落於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 同段第325建號之建築物,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各1/2,移轉登 記予原告乙○○。」;「被告應將坐落於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 段海豐崙小段第343-24、343-26、406-162、406-165等四筆 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並約定「就本協 議約定之財產權讓渡或過戶事項,應於簽定後同時交付對方 必要文件以憑辦理,如因法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而有順延必要,亦應於該障礙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履行完畢 。若無正當事由經他方催告逾期仍未履行,違約之一方除應 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他方並得逕向違約一方請求800萬元之 懲罰性違約金」。
 ㈡詎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後,拒絕履行,雖經原告多次催促被 告履行,被告仍未履行,原告不得已始提出本件訴訟。 ㈢被告有惡意違約之事實:
 ⒈原告甲○○與被告在108年9月18日在鐘登科律師見證下,簽署 第一份協議書,其中第4點約定被告應將其名下坐落於臺中 市○○區○○路000巷00號7樓之1之不動產交原告甲○○出售。出 售後,將所得價金用以清償坐落門牌號碼為雲林縣○○市○○○ 街00號之不動產,詎料被告簽訂前揭協議書後,旋即以該不 動產向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定最高限額抵押 權,並增加貸款1,993,000元,經原告甲○○察覺後向臺灣臺 中地方法院聲請假扣押,並經該院以108年度司裁全字第169 6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復經原告甲○○持上開假扣押裁定 為執行名義向鈞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執全 字第136號執行,被告自知理虧,始與原告甲○○簽訂系爭協 議書,此由系爭協議書肆、附則第四項及附件一第2項,約 定原告甲○○簽立109年度協議書後應撤回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 08年度司執全字第136號假扣押執行之聲請,即可佐證。



 ⒉原告甲○○與被告於109年2月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後,基於協議 書壹、關於不動產部分,第二項第2點後段約定:「惟為配 合乙○○之資力建立,於立協議書時暫不辦理過戶,俟乙○○可 擔任房屋貸款借款人時,再行過戶」;及協議書肆、附則第 三項約定:「就本協議約定之財產權讓渡或過戶事項,為配 合節稅考量,丙○○應備齊必要文件,於本協議書簽訂後,立 即依代書建議提供必要文件以憑辦理」等語。故系爭協議書 依約定是要在對兩造能取得最有利的貸款及節稅條件下進行 過戶,而代書童翠芬建議111年12月底以前完成起訴狀訴之 聲明第1、2項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原告甲○○為此於11 1年12月初積極與被告聯繫,要求被告盡速提供最新印鑑證 明4份予丁○○○○辦理相關事務,然被告一直藉故拖延,嗣原 告甲○○經合作金庫提醒貸款契約即將於111年12月31日到期 ,於是在同年12月23日晚上9點40分親自前往新力行補習班 與被告協調,並獲得被告承諾於同年12月27日下午4點會將 身分證影印本正反面、新的印鑑證明、印鑑章等必要文件交 予丁○○○○,並配合代書在相關申請書上簽名,原告甲○○遂將 被告原留之印鑑章交還被告,但丁○○○○於111年12月27日下 午6點多來電告知原告甲○○,稱被告並無依約前來。原告甲○ ○遂於同年12月29日以存證信函請求被告履行協議,然被告 竟置之不理,被告有惡意違約之行為,至為明確。 ⒊被告明知相關權狀皆由丁○○○○保管中,被告卻藉故拖延提出 新的印鑑證明,反甘冒使公務員為不實登載之刑事責任,於 112年1月9日向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申請註銷坐落雲林縣 斗六市正心段暨海豐崙段等6筆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及補發 新所有權狀,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2年1月18日斗地一 字第1120000369號函文可資佐證。被告欲註銷原所有權狀換 發新所有權狀之行為,嚴重違反系爭協議書約定。 ⒋被告惡意違約,拒絕依系爭協議書履行,致原告甲○○受有鉅 額財產損害,原告甲○○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800萬元 ,應屬有據,且被告已二次惡意違約,故懲罰性違約金不應 酌減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應將坐落於雲林縣○○市○○段○000地號  土地暨其上同段第325建號之建築物,其所有權應有部分各 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乙○○。㈡被告應將坐落於雲林縣 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第343-24、343-26、406-162、4 06-165等四筆土地之所有權全部,移轉登記予原告甲○○。㈢ 被告應給付原告甲○○800萬元,及自更正訴之聲明暨補充理 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㈣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㈤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則以:
㈠原告甲○○因懷疑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有染,欲另行開設補習 班等理由,於108年8月26日晚間8時許,約訴外人陳欣鴻雲林縣私立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見面,訴外人陳欣鴻依約前 往後,遭原告甲○○及數名成年男子持鐵棍毆打,並脅迫訴外 人陳欣鴻簽發本票、保管條,並以強暴脅迫之方式,強行褪 去訴外人衣褲,拍攝裸露之生殖器官,原告甲○○因上開犯行 ,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608號判處有期 徒刑1年6月在案。原告甲○○於取得訴外人陳欣鴻裸照後數日 ,將上開裸照私訊被告,恐嚇被告聽從其指示。原告甲○○更 於108年9月6日,在雲林縣冠橋文理補習班管理群組(群組 名稱為「冠橋俊男美女幫」)造謠稱「近期雲林教育界廣傳 有一名某科老師專挑學生家長及學生進行性騷擾,被抓到後 自拍裸照謝罪,保證不再發生,否則願意接受公評。請各級 主管特別注意並向各科老師宣導性平法」,隨後於同月11日 ,將訴外人陳欣鴻之生殖器官裸照,後製填上「恥」、「垃 圾」等文字後,上傳該群組供人閱覽,並稱「這個人渣過幾 天後揭面」、「網路上有預告是個大雜碎,還在查是那裡的 老師?」,原告甲○○甚至還以手中握有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性愛影片要脅被告聽從其指示,藉此使被告惶恐不安,令 被告更易受其掌控。
 ㈡原告甲○○對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曖昧關係懷恨在心,為  此多次動手毆打被告。被告長年與甲○○相處,深受甲○○  情感勒索、身體折磨與言語羞辱,原告甲○○甚至連被告母  親及兩造女兒也不放過。然因原告甲○○動輒以控制經濟方  式要脅被告,加上原告甲○○與黑道關係密切,被告深恐遭  遇不測等因素,只能為家庭多所隱忍。及至原告甲○○所犯  妨害自由刑事案件發生後,原告甲○○明白被告離去心意已  決,卻又不甘兩造交往期間曾為被告付出金錢,以軟硬兼施  之手法威逼被告,除動輒以找鎮東國小校長檢舉訴外人陳欣  鴻在外兼差恐嚇被告外,甚至以「正義魔人」帳號私訊被告  「我是陳老師的朋友,聽他說你很主動,也很愛喝酒,喝醉  時很Hi,而且……哈哈,真想試試,哈哈」、「接下來,也  應該讓你嚐嚐自己種的果了!請期待」,並以「正義魔人」  帳號在斗六人文社團散佈有關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偷竊之不  實訊息,以上開種種瘋狂行徑,逼迫精神瀕臨崩潰之被告讓  步,與其簽訂第一份協議書。
 ㈢被告與原告甲○○簽訂第一份協議書後,即遵期履約將台中  市西屯區洛陽路房地出售,亦聽從原告甲○○指示,將其中



  一張富邦人壽保單號碼之保險單,更改為原告甲○○。但原  告甲○○卻未遵守承諾,故意將其車輛堵住冠橋補習班出  入口外,又數次打電話給校長威脅被告。108年11月前後,  原告甲○○為刑事案件與被告起口角,在冠橋補習班推打被  告,被告為保護家人,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消  極的禁止原告甲○○對被告及被告母親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並經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詎原告甲○○竟構陷被告先動手  毆打原告甲○○,並汙衊被告侵占補習班款項,分別向臺灣  雲林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及向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提起刑  事告訴。
㈣原告甲○○一邊恐嚇倘被告堅不履約,會將性愛影片PO上網路 ,一邊又勸說被告如欲離開而選擇與訴外人陳欣鴻在一起, 本來就該將登記在被告名下之不動產移轉予原告甲○○,並謊 稱其多年來所賺金錢均給被告,身上分文未留,若被告堅持 帶走所有不動產,甲○○將淨身出戶,央求被告看在多年情份 上不要將不動產全部佔盡,只要被告願意履約,雙方可以重 新議定内容。甲○○以上開軟硬兼施方式,詐欺、威逼被告, 要求被告於109年2月5日與原告甲○○簽訂系爭協議書,做為 被告離開原告甲○○、撤回原告甲○○構陷被告刑事及家事案件 ,以及令被告撤回保護令之條件。
 ㈤系爭協議書違背公序良俗應為無效:
 ⒈原告甲○○在其所犯妨害自由刑事案件發生後,要求被告「跟 他說,我知道你們和謀非常的生氣,我要你負責今天跟他講 清楚⒈到底要如何付款⒉不准妳去幫他調錢,被我知道就是破 局,因為我要看他的誠意⒊如果破局我要求妳告他性騷擾及 強姦(打烏賊戰),否則公布錄影帶給女兒知道來龍去脈」 ,以此要脅被告聽從指示。
 ⒉嗣後,原告甲○○以LINE通訊軟體傳來訴外人陳欣鴻裸照稱  「聽說是補習班的姦夫」,令被告非常害怕,原告甲○○命被 告為刑事案件作偽證,被告不從,原告甲○○即在訴外人陳欣 鴻裸照上後製「恥」、「垃圾」等文字,要脅會將此後製照 片貼上群組,被告無回應,甲○○即將前開照片於108年9月11 日張貼在冠橋俊男美女幫群組,藉此震攝被告,讓被告知道 原告甲○○不是在嚇嚇被告而已,而是說的出口便幹的出來之 惡人。
 ⒊原告甲○○得知訴外人陳欣鴻報案後,即不斷命被告為刑事案 件作偽證,被告並未鬆口,原告甲○○即稱「既然你會講不要 因為一個人毁了所有的一切,那你就知道嚴重性了,如果被 當場抓到我應該會當場幹掉他!你最好是當作開玩笑」、「 你可以連錢都不要就是為了想跟他在一起,我也會連錢都不



要就是要讓你們下場很慘」、「但願今天發生的一切就像你 講的都是巧合,大家好好過日子做事業,你也可以去找其他 的男朋友,如果你要把他釀成悲劇,不要忘了你今天講過的 話,一切都是你害的」,以此要脅被告,使被告驚恐到夜不 成眠。
 ⒋108年10月12日,原告甲○○傳來其於108年8月23日在被告房間 放置非法設備竊錄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通話之譯文,令被告 震驚不已,並稱其握有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之交歡影片,要 求被告聽從其指示,不要跟訴外人陳欣鴻在一起,助其打贏 刑事案件,並乖乖履行契約。
 ⒌108年底,原告甲○○稱「你們想在一起就應該跟我談條件,你 這少拿一點我會同意,而不是又想要拿多又想要在一起,這 麼貪心就是事件爆發的主因」、「否則你只要跟他有任何牵 扯,我就跟女兒講所有一切,而且鋪天蓋地的毀滅所有的一 切,並且不再讓妳見女兒,以免被汙染,我不惜跟妳打監護 權官司」,被告為保全女兒的親權,不得已只能與原告甲○○ 重新議約,簽訂系爭協議書。
 ⒍原告甲○○與被告並無婚姻關係,原告不僅與訴外人游紋盈過 從甚密,又與劉恩綺同時交往,私生活極為複雜。只因被告 不願與其繼續同居,即以若不同意簽訂系爭協議書,日後若 被原告甲○○抓到被告仍與訴外人陳欣鴻在一起,將剝奪被告 對女兒的親權,別想又跟訴外人陳欣鴻在一起,又想在財產 上占便宜,以此箝制被告,以達到其佔有被告,或者以不動 產換取被告自由之條件,是故系爭協議書自有悖善良風俗, 依第72條規定應屬無效。
 ㈥系爭協議書有得撤銷之情形:
 ⒈原告甲○○於109年2月前,以被告倘不同意簽訂系爭協議書, 日後如被抓到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在一起,則原告甲○○將剝 奪被告對女兒之親權為由,要脅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外,原 告甲○○為取信被告,使被告同意將登記於被告名義之不動產 移轉予原告甲○○,多次謊稱兩造相處20餘年來,所賺金錢均 悉數交給被告,原告甲○○以兩面手法,一邊恫嚇要脅被告就 範,一邊抓住被告心軟弱點,誘騙被告原告甲○○已囊空如洗 心生同情而同意簽約。
 ⒉俟111年7月間,原告甲○○因刑事案件遭訴外人陳欣鴻請求民 事賠償,經鈞院審理後,判決原告甲○○應賠償訴外人陳欣鴻 ,被告始由上開民事判決理由中得知,原告甲○○不僅並非「 身無分文」,其名下甚至有多達10餘筆之不動產,原告甲○○ 前以其二十餘年所賺金錢均悉數交予被告,倘被告未同意系 爭協議書内容,將使原告甲○○一貧如洗,故意以不實之財務



狀況詐欺被告,使被告因此陷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被告依 民法第92條第1項及第93條規定,於發現詐欺一年內,以本 次書狀向原告甲○○為撤銷系爭協議書所為之意思表示通知。 ⒊原告甲○○本性暴戾,在簽署系爭協議書前,多次命被告至兩 造女兒就讀之鎮東國小,任其擺佈,企圖藉在該校校長前揭 露訴外人陳欣鴻與被告曖眛關係,詆毀被告聲譽,令該校校 長頭痛不已,回應原告甲○○「對於您所有不理性行為,我只 能無奈尊重」,校長並將與原告甲○○間對話轉達於被告,表 示相當無奈。原告甲○○以移轉系爭協議書上之不動產,作為 被告不用與甲○○同居、訴外人陳欣鴻保有平安,以及被告不 會失去女兒的條件,已嚴重違反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道德觀 念;且原告甲○○欺騙被告多年所得均用於購置被告名下不動 產,以此換得被告心軟,同意處分名下財產予原告甲○○,已 係以詐欺之方式使被告簽訂系爭協議書,而被告已以書狀撤 銷簽訂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
 ⒋被告受原告甲○○詐欺、脅迫而為簽訂系爭協議書之意思表示 ,而受詐欺脅迫所為意思表示也是侵權行為的一種態樣,原 告甲○○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的方法(原告多次以脅迫、恐嚇 的方式暗示他手上有被告與訴外人的陳欣鴻性愛影片,及出 示有關於他竊錄被告與陳欣鴻的電話錄音),致被告相信原 告甲○○表示他有被告與陳欣鴻性愛影片,另原告甲○○利用 「正義魔人」帳號,散佈訴外人陳欣鴻與被告的照片,在很 多的臉書社群以及鎮東國小校長的聊天室裡面,抹黑二人的 人格。又原告甲○○在簽訂協議書前,為了逼迫被告,還以汽 車阻擋冠橋補習班的進出,以此脅迫被告就範。並在LINE通 訊軟體中表示「你可以連錢都不要,就是為了要跟他在一起 ,我也會連錢都不要,就是要讓你們下場都很慘」、「否則 你只要跟他有任何牽扯,我就會跟女兒講所有的一切,而且 鋪天蓋地所有的一切,而且不再讓你見女兒」等語恐嚇被告 ,被告被原告甲○○恐嚇無法為自由意思表示,原告甲○○利用 濫訴之方式詐騙不懂法律的被告,被告才會簽下系爭協議書 。原告甲○○侵害被告的表意的自由決定權,倘鈞院認為系爭 協議書有效,原告甲○○已經因此取得請求履行契約的權利, 則被告援引民法第198條廢止請求權而得拒絕履行。   ㈦被告於109年2月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已交付雲林縣斗六市 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第343-24、343-26、406-162,以及406 -165地號之委託書、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狀、印鑑證明,及 印鑑章等必要文件予原告甲○○指定之代書,原告甲○○係自己 未及時辦理移轉登記,此乃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原告甲 ○○自不得以此作為請求損害賠償之理由。 




㈧坐落雲林縣○○市○○路00號不動產是原告乙○○主動表示 願與被告討論,先與被告有定論後,再由被告與原告甲○○ 簽約,因此兩人約定109年1月30日在雲林縣斗六市文化路的 聖保羅烘焙咖啡店見面,當時原告乙○○還以外頭疫情嚴 重,想跟被告直接約在家中碰面,兩人雖然至109年2月17日 始簽約,然早在109年1月30日即談成協議内容,只是後補書 面契約。
㈨被告並非惡意以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之1之不動產向 玉山銀行增貸,企圖減少上開不動產之價值,而係因原告甲 ○○在108年8月26日懷疑被告與訴外人陳欣鴻有染,進而設局 毆打陳欣鴻、拍下其裸照,並威脅給付300萬元後,原告甲○ ○自108年10月18日付完最後一次生活費後,即未再以個人名 義向冠橋文理補習班借支方式,將支付被告每月3萬元家用 ,匯入被告玉山銀行000000000000帳號。被告上有罹癌母親 照顧,下有就讀國小的女兒要扶養,全家每月僅靠微薄的3 萬元支應,原告甲○○挾怨報復不願給付,被告為避免家庭斷 炊,始不得已於109年6月20日向玉山銀行貸款,絕非惡意減 少上開不動產之價值。
 ㈩原告甲○○不斷干預新力行師資選擇權,於111年9月30日,原 告甲○○稱原新力行師資僅與新力行合作至本期結束,命被告 盡快尋找替代人選;111年12月28日晚間10時,原告甲○○稱 「我明天會打電話給侯老叫他不要淌這個渾水」,致新力行 原有師資不敢赴新力行任教。原告乙○○亦在112年1月17日通 知被告,與謝一帆決議新力行營運至112年1月17日止,要終 止合作,並清算新力行,被告迫於無奈,僅得於112年2月16 日前回覆原告乙○○,兩造間既無合作關係,為學生權益著想 ,新力行當盡快與其他老師合作,故請原告乙○○亦毋庸來上 課。
 原告甲○○主張系爭協議書,有權利濫用情形: ⒈被告於109年2月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即依約將移轉系爭協 議書所示不動產所需之文件悉數交付代書,可證在簽約之時 ,被告確有履行系爭協議書之真意;且被告隨即依約在109 年間,出售臺中市洛陽路不動產、將出售款項全交原告甲○○ ,亦將富邦人壽保單號碼:Z000000000-00保險單改為原告甲 ○○為受益人,並無原告甲○○所稱,被告是不履約之惡性慣犯 。原告甲○○持有被告交付之系爭文件,因自己過失,不於印 鑑證明有效期限内(印鑑證明有效期限有一年之久),辦理 雲林縣斗六市育英北街四筆土地之移轉登記,此非可歸責於 被告之事由,甲○○豈得執此指摘被告惡意不履約。 ⒉原告甲○○從頭至尾並未履行系爭協議書所載義務,且於系爭



協議書簽訂後即開始有故意以損害被告為主要目的之權利濫 用行為,被告才會在111年年底拒絕再次履約。 ⒊109年4月24日,甲○○取得系爭文件未久,即以被告未即時將 新力行高三學收撥交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而怒砸新力行、 強行拆除新力行招牌、破壞新力行物品,甚至還稱沒有把新 力行冷氣桌椅賣掉,對被告已經不錯了;原告甲○○並於109 年4月26日藉由訴外人謝一帆轉告,不准被告再使用「新力 行」招牌,原告甲○○之行為已違背系爭協議書第貳大點第二 點第2點約定。
 ⒋109年5月初,被告想要聘請王基全老師在新力行授課,原告 甲○○知悉後怒不可遏,竟稱「我明天就會去處理王基全的事 ,我要看看他是不是大尾了?!」,並據此再次命被告拆掉 新力行招牌,甚至稱「居然沒有我的事,妳也不用跟我報告 ,我也會照我自己的方式處理,我會去好好了解一下,其他 曾經是我的老師來斗六開課,我一樣都會這樣處理的」,使 得所有原在新力行任教之老師,因恐於原告甲○○之恫嚇,紛 紛辭任新力行之教職。
 ⒌原告甲○○從未履行系爭協議書義務,反而是處處打壓被告在 新力行之經營,被告連任課老師薪資多寡、人事及教師輔導 費之決定權均無,稍有不從原告甲○○之意,新力行上下即不 得安寧,新力行之工讀生甚至被原告甲○○嚇到不敢再至新力 行上班,被告自己亦害怕原告甲○○的情緒勒索及言語暴力, 只能一再委曲求全。原告甲○○上開行為已明顯違反系爭協議 書之約定,客觀上明明係其收受系爭文件後,反而拒不履行 自己在系爭協議書上所載之義務,卻藉訟諉稱為被告惡意不 履約。
 ⒍尤有進者,原告甲○○於112年1月13日加入「新力行高二群組 」,除將新力行經營者即被告踢出該群組外,並以「力行總 部執行長林白老師」身分,命群組内學生回力行上課,並呼 籲學生勿在新力行繳費,欲繳費者,應直接至力行繳費。原 告甲○○不僅干涉新力行之經營權,甚至詐騙新力行學生,使 眾多學生以為新力行與力行仍有合作關係,原告甲○○此種直 接將新力行學生全數欺騙至力行,連學收都逕由力行收取之 行為,完全視自己應履行之義務為無物。
 ⒎原告甲○○拒不履行系爭協議書第貳大點第二點義務,自始至 終從未退出新力行實際經營,被告自109年2月5日簽定系爭 協議書後,仍然經年累月遭原告甲○○威逼,身心遭受極大苦 痛,經原告乙○○、謝一帆主動終止新力行營運,被告不得已 只能出資將乙○○及謝一帆股權購回。詎料連112年2月24日被 告、乙○○與謝一帆在新力行的股東臨時會,原告甲○○亦強行



介入,無視被告拒絕其參與之意思表示。期間原告甲○○對於 系爭股東臨時會議決多有意見,甚至出言恐嚇「我已經很不 高興了,不要這樣搞」、「然後楊浩(謝一帆藝名)我跟你 講,不是只有邱主任可以搞你而已喔,這件事處理不好,我 也是搞你喔,比她搞你離開搞你還厲害喔,你怕她搞你?她 沒有我強啦」、「所以為什麼我不能在現場,我在現場就可 以好好跟他講,所以你為什麼不讓我好好講,把他趕走做什 麼」、「你們,你們兩個(指乙○○與謝一帆)如果這樣,我 直接先搞你們,我先跟你們講」,完全無視系爭協議書之約 定。
 ⒏被告雖與原告乙○○於112年2月24日簽訂終止合作關係協議書 ,然至今原告甲○○仍拒絕交付新力行之大小章、銀行存摺以 及新力行出入遙控器予被告。依照系爭協議書約定,原告甲 ○○不得再以任何方式介入新力行經營,原告甲○○卻拒絕履約 ;反觀系爭協議書第貳大點第三點,原告甲○○與被告約定合 夥經營冠橋文理短期補習班,但原告甲○○卻拒絕被告實踐合 夥事務檢查權、拒絕揭露冠橋財務狀況供被告知悉,亦未依 照股權比例於每屆事務終了時分配利益。尤有甚者,被告在 112年3月26日經原告甲○○告知,冠橋已以50萬元之價金,在 112年1月18日售予冠橋主任陳正元,被告於112年3月29日始 收到原告甲○○正式告知已將冠橋售予陳正元之存證信函。原 告甲○○以50萬元此一顯不合於市價之金額,賤售冠橋予陳正 元,原告甲○○以此方式規避被告行使合夥股東之權利外,亦 以此閃避系爭協議書上須支付被告勞健保費用之義務,使被 告受有勞健保提撥之損失。
 ⒐被告於109年2月5日簽約時,已基於誠信原則交付系爭文件供 甲○○與乙○○移轉系爭協議書上所載之不動產,被告並無惡意 不履約之行為。原告甲○○以系爭協議書約款為包裝,同時隱 匿自己並未履行系爭協議書義務之方式,妨害鈞院之判斷, 冀藉此獲得有利於己之判決,顯有權利濫用之情形。 原告甲○○所為,縱未構成權利濫用,被告亦得主張同時履行 抗辯:
 ⒈依據系爭協議書約定,被告應將雲林縣○○市○○路00號房屋所 有權二分之一移轉予乙○○、將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 小段343-24、343-26、406-165及406-165地號移轉予甲○○、 出售臺中市洛陽路不動產,所餘款項均交付甲○○,並將系爭 保單受益人更改為甲○○。於此同時,甲○○亦負有應將新力行 經營權交由被告全權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介入新力行經營 、與被告合夥經營冠橋,並由冠橋支付被告之勞健保、支付 甲○○與被告未成年子女江雨橋之學雜費、註冊費及才藝補習



費等之義務。
 ⒉詎於被告交付系爭文件履行系爭協議書之義務後,原告甲○○ 卻拒絕履行系爭協議書所載之義務,除涉入新力行之經營外 ,甚至惡意阻撓老師至新力行任教、將被告踢出「新力行高 二數學班」群組,將新力行原有學生訛詐至力行上課,學收 悉數遭甲○○占為己有。除此之外,甲○○為規避被告於冠橋之 合夥股東權益,竟拒絕被告行使合夥股東權益、不讓被告依 合夥比例分紅,甚至在未知會被告、且被告未提供移轉冠橋 文件前提下,逕將冠橋以顯然低於市價之金額移轉給陳冠元 ,脫免原告甲○○依系爭協議書所應負之責任。 ⒊又原告乙○○與被告另有簽訂日後應將雲林縣○○市○○路00號房 屋所有權二分之一移轉回給被告之協議書,則在損益相抵下 ,原告所得利益甚小,侵害被告之權益卻極大。且原告甲○○ 行使權利,並未依據誠實信用方法,其起訴命被告履行契約 ,卻故意不履行自己義務,顯有權利濫用之情事。原告甲○○ 在被告於109年2月5日已交付系爭文件、履行系爭協議書義 務之前提下,卻拒為履行自己依據系爭協議書應負之義務, 被告自得依民法第264條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 被告於簽訂系爭協議書時,已交付系爭文件供原告甲○○移轉 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343-24、343-26、406-16 5及406-165地號土地,原告甲○○非因法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 力因素,致因自己過失未履行完畢,此非可歸責於被告之事 由,不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設鈞院認被告仍應給付懲罰性 違約金,請鈞院審酌系爭協議書條款對於被告顯非公平,在 雙方互負給付義務之協議中,竟僅約定被告須負有高達800 萬元懲罰金違約金之條款,對於原告甲○○惡意不履行協議書 義務等情,卻毫無任何懲罰性約款。復被告並非惡意不繼續 履約,反係原告甲○○並未履約,被告歸責程度顯然較輕,而 原告甲○○另以低於市價之金額將冠橋出售已難期回復,被告 所受之損害亦難以求償等情,酌減違約金或駁回原告之訴。  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如受不利之 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兩造於109年2月5日簽訂協議書,約定:⒈坐落雲林縣○○市○○ 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雲林 縣○○市○○路00號),登記名義人為被告,被告同意將土地暨 房屋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移轉登記予原告甲○○之子 即原告乙○○;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343-2 4、343-26、406-162、406-165地號土地,登記名義人為被 告,被告同意移轉過戶予原告甲○○或原告甲○○指定之人。⒊



本協議約定之財產權讓渡或過戶事項,應於簽定後同時交付 對方必要文件以憑辦裡,如因法律規定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 所致而有順延之必要,亦應於該障礙事由消滅後一個月內履 行完畢。若無正當事由經他方定期催告逾期仍未履行,違約 之一方除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外,他方並得逕向違約一方請求 800萬元之懲罰性違約金。
 ㈡原告於111年12月29日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提出最新印鑑證明 與印鑑章及身份證正反面影本,以憑辦理過戶移轉事宜,被 告已於111年12月30日收受該存證信函,有存證信函及掛號 回執各1份在卷可稽。
 ㈢被告於112年1月間申請補發坐落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 崙小段343-24、343-26、406-162、406-165地號土地,及坐 落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5建號建物之書 狀補給登記,經原告提出異議後,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於 112年1月18日函覆原告已駁回該登記。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之爭點在於㈠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市○○段000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325建號建物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 一移轉登記予原告乙○○,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被告將坐落 雲林縣斗六市海豐崙段海豐崙小段343-24、343-26、406-16 2、406-165地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甲○○,有無理由 ?㈢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請求被告給付懲罰性違約金800萬 元,有無理由?㈣兩造所簽訂之協議書是否違反公序良俗而 為無效?㈤被告是否因原告甲○○詐欺或脅迫簽訂系爭協議書 ,被告主張撤銷協議書之意思表示,有無理由?㈥系爭協議 書是否有權利濫用之情事?㈦被告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有無 理由?經查:
 ㈠原告主張:原告甲○○與被告於109年2月5日簽訂系爭協議書, 就雙方存在之財產分配爭議以及所生育未成年子女江雨橋扶 養議題為協議,並約定:「壹、關於不動產部分:一、關於 台中市○○區○○路○○○○○○號碼為台中市○○區○○路00巷0號12樓 之2,登記名義人為丙○○之房地,所有權仍歸屬丙○○,其上 所負之房屋貸款由丙○○負擔。二、關於雲林縣○○市○○路00號 :⒈坐落於雲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暨其上同段第325建 號之建築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市○○路00號),登記名 義人丙○○,丙○○同意將土地暨房屋所有權之應有部分各二分 之一,移轉登記予甲○○之子乙○○(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 00,83年9月2日生)。⒉就上揭不動產上所負房屋貸款,雙 方合意變更由乙○○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時丙○○並同意將其上 揭土地暨房屋所有權各二分之一之應有部分,提供乙○○作為



貸款之擔保。所生稅費均由甲○○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 件予雙方所委任之代書,並授權代書辦理移轉。惟為配合乙 ○○之資力建立,於立協議書時暫不辦理過戶,俟乙○○可擔任 房屋借款人時,再行過戶。⒊就上揭地號土地暨建築物貸款 問題,雙方同意以下列方式處理:以將該址出租予雲林縣私 立新力行文理短期補習班之每月租金給付,並應按月撥付至 貸款備償專戶即雲林縣○○鄉○○○00000000000000號戶名丙○○ 之帳戶中。俟上揭房屋貸款(含嗣後以乙○○、丙○○為借款人 之貸款)清償完畢後,前揭與雲林縣私立新力行文理短期補 習班間租賃契約之每月租金應降為4萬元,並歸丙○○收取。 三、關於斗六市育英北街之土地:⒈坐落於雲林縣斗六市海 豐崙段海豐崙小段第343-24、343-26、406-162、406-165地 號,登記名義人為丙○○之土地,丙○○同意移轉過戶予甲○○或 甲○○指定之人,所生稅費由甲○○負擔,並應於簽訂本協議書 同時,一併交付委託書、土地及建築物之所有權狀、印鑑證 明等辦理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之必要文件予雙方所委任之 代書。⒉於上開土地所有權移轉過戶予甲○○時,雙方並應協 同銀行辦理免除丙○○保證人責任之手續。四、關於台中市洛 陽路之不動產:⒈坐落於台中市○○區○○路000巷00號7樓之1, 登記名義人為丙○○之不動產,雙方同意出售,丙○○同意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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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