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1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周侑增 王裕程 陳有延 被 告 蔡艾辰即蔡伯欣 蘇洬貞 訴訟代理人 楊明水 被 告 李芸婕 訴訟代理人 蔡瑞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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