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93號
ULDV,112,補,93,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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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3號
原 告 吳桂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
請求被告恢復排水系統、水溝之所須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
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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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