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清算復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聲字,112年度,9號
ULDV,112,消債聲,9,2023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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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程國恩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程國恩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1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3號裁定免責確定,因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1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23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 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 向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 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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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