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魯紜湘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葉佐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主民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魯紜湘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已受鈞院112年度消債 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確定,因此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44條第2款之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消 債職聲免字第2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本件聲請人向 本院聲請之清算事件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則聲請人據以 向本院聲請復權,依照首開規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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