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曾秀真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 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 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清算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2年1月17日調解不成立,惟 於112年4月28日始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 1條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 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 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請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南投縣私立安家居家長照機構,是否 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
㈢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 4月28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㈣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曾秀真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 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㈤陳報聲請人本人「目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 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老人補助、健保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 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㈦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 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 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 證明文件。
㈧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 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 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㈨依債務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收入202,939元( 幫括薪資及政府補助)、支出397,394元,收入遠低於支出,請 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之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㈩提出聲請人名下1部汽車(車牌號碼:00-0000)之汽車行車執照 影本及現值估價單。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