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清字,112年度,6號
ULDV,112,消債清,6,2023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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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菘佑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 )2,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 金額為120,000元、支出總金額為409,824元,收入遠低於支 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併請據實填寫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聲請 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 含自民國110年1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 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公司名稱、內容及薪 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 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



職證明書,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 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㈥、報告本件清算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 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 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㈦、補正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費用是否依雲林 縣111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 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 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㈧、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 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 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
㈨、說明聲請人目前除領取身障補助外,有無領取其他社會津貼 或其他補助,如有受領各類政府社福津貼補助,每月可請領 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㈩、說明聲請人是否有投資基金、期貨、ETF等各項金融商品?如 有,請提出該商品現在價值之資料。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 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銀 行公會債務協商、目前狀態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 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 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 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 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 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如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 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 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 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 請補發。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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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