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程士庭
代 理 人 陳奕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3,0 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於聲請調解時自陳目前任職於「雲林縣義庄合作農場 」,請聲請人陳報是否領有年終或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 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即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份)之薪 資明細表。如有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雇主出具之在職暨 薪資證明書等。
㈤依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聲請人五年內未從事營業活動」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個人所得資料清單(見 調字卷第25頁、本案卷第31頁)所示,聲請人於110年有自「七 知店肆」受有營利所得2,516元。又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
金融聯合信中心之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 名錄,聲請人為「七知店肆」之負責人(見調字卷第19頁、本 案卷第25頁)。經本院依職權透過財政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依 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七知店肆」之結果,「七知店肆」係 以聲請人為負責人之獨資商號。聲請人既擔任「七知店肆」之 負責人,請據實說明「七知店肆」於聲請日前5年內(即107年 5月17日至112年5月16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 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 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 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 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 年5月1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單(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㈧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 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 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 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提出聲請人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正本。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 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 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