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佳莉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 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自陳目前任職於「合泰興工程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陳 報是否另有年終或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 前6個月(即民國111年11月至112年4月份)之薪資明細表。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陳建華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5月3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㈥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單(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陳建華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聲請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請查明聲請人之債權人究為「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抑或係「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中央存款保 險股份有限公司於112年3月7日函本院陳報「旨揭債權慶豐銀 行已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復於98年6月間 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慶豐銀行現對楊君已無任何債權 」;又「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 第25號案件,112年3月24日具狀陳報「債權人之債權,係自債 權人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處,受讓之原債權人慶豐商業 銀行信用貸款債權,債權人已有執行名義…」(見調字卷第67頁 、第97頁)】請聲請人查明後,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且正確之債 權人名冊。
說明應受扶養義務人陳建華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 聲請人之配偶)?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 名,及其與陳建華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 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 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 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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