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40號
ULDV,112,消債更,40,2023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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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林蓁妤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終結 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家維於郵局、銀行、農漁會 、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4月24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㈤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單(含 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 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 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 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家維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 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 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 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 ,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㈨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 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 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 文件。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 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 款證明。
說明應受扶養義務人張家維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 聲請人之配偶)?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 名,及其與張家維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 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 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 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 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 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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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