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湯鎭謙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4,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該所有汽車、機 車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請另覓願出具估價單之車行,或 提出同款同年份汽車價值若干之證明)。
㈢、依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承租人非聲請人,聲請人 究係居住在嘉義縣中埔鄉或雲林縣斗六市,請聲請人據實陳 述,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
㈣、依聲請人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核算總 金額為77萬元、支出總金額為1,584,216元,收入遠低於支 出,請說明聲請人如何支付超出部分支出金額,並提出相關 證明文件。併請重新提出「正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㈤、重新提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其中債權人和潤企業股份有 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種類記載 為汽車與手機貸款,則該等債權是否為「有擔保債權」?如 是,為何聲請人勾選「否」,如係誤繕亦請一併更正。㈥、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 明(如聲請人出具之切結書、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 等)。
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湯玉芳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 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4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㈧、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 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 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 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 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湯玉芳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額,及自110年4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提出受扶養人湯玉芳僅由聲請人一人扶養之相關證明資料。、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雲林 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又高於 該計算之金額,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 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說明依聲請人現每月收入、支出之金額,是否尚有履行按月 清償更生方案之可能?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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