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若芷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聲請前二年之收入及必 要支出之記載不完整,請補正「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其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其數額、原因、種類應詳列 明細說明(請依時間序列表說明),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提出記載「正確」之債權人清冊(應詳載債權人之姓名、法 定代理人及地址)。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㈥、據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聲請人之母劉嘉敏尚未逾法定退 休年齡,請說明有何需受聲請人扶養之事實並提出相關資料
佐證,如為身體疾病,則應提出相關診斷證明。㈦、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劉嘉敏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 之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1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 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㈧、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嘉敏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 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 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 ?並提出相關資料。
㈨、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劉嘉敏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 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 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 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 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 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劉嘉敏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 (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額,及自110年1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 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 庫存餘額表影本。
、提出受扶養人劉嘉敏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 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 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 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雲林縣112年度 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 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 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