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選任臨時董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法字,112年度,4號
ULDV,112,法,4,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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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法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素貞
代 理 人 吳耀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會選任臨時董事
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
,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前段及第30
條之1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並提出:
㈠相對人原有董事已不適任或死亡之證明文件;㈡與原有董事不適
任或死亡人員相同人數之建議臨時董事姓名及地址,並提出其等
同意擔任相對人之同意書;㈢提出相對人財團法人環球文教基金
會之最新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全體董事最近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繳及補正,即駁回其聲請。另並應於前
揭期限內釋明:㈠聲請人於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前後,相對人董
事歷年有無召開董事會行使職權,有無依財團法人法第67條補正
,如無,則在主管機關未依該規定解除全體董事職務前,如何符
合同法第47條得選任臨時董事及臨時董事長之要件;㈡聲請人召
開民國112年第1次董事會開會通知是否已合法送達原任董事;㈢
依聲請人提出之捐助章程第6條之規定,董事應為11人,何以聲
請人僅選任6名董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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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