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36號
聲 請 人 蘇信嘉
蘇柏勳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相 對 人 張伶榕律師(即張水文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張水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張水文(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 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張水文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 第三人蘇三江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2, 5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98年11月10 日,債務清償日期為98年11月10日,並經辦妥登記在案。茲 第三人張水文於97年1月、9月、10月間先後向第三人蘇三江 借用1,000,000元、500,000元、1,000,000元,詎屆期未清 償。又第三人張水文業於110年2月16日死亡,且其繼承人均 已拋棄繼承,經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聲請選任張伶 榕律師為遺產管理人,並獲裁准確定在案等語,爰提出他項 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支票、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2年度司繼字第841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及土地 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5月10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 字第36號函通知相對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於112年5月12日 送達相對人,惟相對人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36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林內鄉 重興 816 6332.00 3分之1 重測前:烏塗子段503地號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 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