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家親聲字,112年度,2號
ULDV,112,司家親聲,2,2023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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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美芬 住雲林縣○○鄉○○○路000號


未成年人 吳芷宜
吳崇銘
關 係 人 吳政昌
吳偉氶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丙○○(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丁○○(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如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李惠玲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任乙○○(男、民國00年0 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未成年人甲○○(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依如附件所示方式辦理被繼承人李惠玲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戊○○即被繼承人吳武戎之妻,係 未成年人甲○○、丁○○之母,未成年人之父即被繼承人於民國 111 年10月4 日死亡,因聲請人與未成年人甲○○、丁○○同為 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聲請人復為未成年人甲○○、丁○○之法定 代理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時涉及自己 代理與利益衝突,而無法擔任未成年人甲○○、丁○○之法定代 理人,爰依民法第1086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分別選任關係 人乙○○為未成年人甲○○、關係人丙○○為未成年人丁○○之特別 代理人以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等語。二、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 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 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 法第1086條第2 項定有明文。該條所定「依法不得代理」係 採廣義解釋,包括民法第106 條禁止自己代理或雙方代理之 情形,以及其他一切因利益衝突,法律上禁止代理之情形而 言。又法院為未成年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時,應斟酌得即時 調查之一切證據。法院為前項選任之裁定前,應徵詢被選任 人之意見。前項選任之裁定,得記載特別代理人處理事項之



種類及權限範圍,亦為家事事件法第111 條第1 項至第3 項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特別代理人同意書、除 戶戶籍謄本、現戶戶籍謄本、遺產分割協議書、財政部中區 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影本、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本院 111 年度雲院公字第000000000號公證書影本、郵政存簿儲 金簿存摺及內頁交易明細影本等件為證,且據聲請人、未成 年人甲○○、丁○○、關係人乙○○、丙○○到庭陳明在卷(見本院 112 年4 月12日非訟事件筆錄),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準此,聲請人為未成年人甲○○、丁○○之法定代理人,亦同 時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於辦理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 事宜,核有利益衝突之情,依法不得代理,自有為未成年人 甲○○、丁○○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本院審酌關係人乙○○為 未成年人甲○○之伯父、關係人丙○○為未成年人丁○○之堂兄, 而在被繼承人之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中,並未與未成年人甲 ○○、丁○○同為繼承人或有何利害關係,且亦分別表示願任未 成年人甲○○、丁○○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件之特別 代理人,有二人所提出特別代理人同意書在卷可憑。復審酌 聲請人所提出如附件所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對未成年人甲 ○○、丁○○並無不利,本院因認選任關係人乙○○為未成年人甲 ○○、關係人丙○○為未成年人丁○○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 割事件之特別代理人,應可善盡保護未成年人甲○○、丁○○之 權益,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末按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 其特有財產;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 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 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7條、第1088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特別代理人制度,係法律為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所 為制度之設計,特別代理人就任後,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執行其職務,俾維護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基此,聲請人及 關係人乙○○、丙○○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繼承及分割事宜時, 仍須遵循上開規定辦理,以維護未成年人甲○○、丁○○之權益 ,特此敘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0  日 書 記 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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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