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200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芬園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葉豐樑
代 理 人 邱宇凡
債 務 人 陳譽仁即昇泰商行
陳邇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150,000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
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一:利息及違約金 本 金(新臺幣) 利 息 (起訖日如下) 違約金(起訖日如下):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超逾6個月者,其超逾6個月部分,依逾期利息部分按彰化縣芬園農會信用部基準利率加一成計收違約金。 2,15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二之利率計算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附表二:利率表 基準利率(%) 請求利率(%) 備註 3.057 3.363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3.078 3.386 逾期6個月以上者,其超過6個月部分。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