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96號
ULDV,112,司促,2996,2023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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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債 權 人 雲林縣東勢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木英


債 務 人 許志良

吳震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099,998元,
及自民國111年9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碼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加(
減)碼年率標準機動調整計算之利息(目前為年息1.165%)
,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
準利率加一成計,逾期利息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逾期本金改按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
率加二成計息,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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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