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2973號
ULDV,112,司促,2973,2023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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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297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債 務 人 蘇雅菁

蔡佩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玖萬零壹佰柒拾
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
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90,178元 蔡佩玲、蘇雅菁 自民國111年10月01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1.40%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1.525%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52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90,178元 蔡佩玲、蘇雅菁 自民國111年11月02日起 至民國111年12月20日止 年息0.140%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 至民國112年03月15日止 年息0.1525% 自民國112年03月16日起 至民國112年05月01日止 年息0.2525% 自民國112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050%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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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