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112年度,1號
ULDV,112,再易,1,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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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李秋遠
訴訟代理人 梁繼澤律師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文彬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
對於民國112年4月24日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99號確定判決聲請
再審,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38,373元,應徵再審裁判費7,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再審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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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