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4號
原告即反訴
被 告 湯振盛
訴訟代理人 黃昭瑜
訴訟代理人 楊振聰
被告即反訴
原 告 郭秀雄
郭有傳
上列當事人間因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即本訴被告
提起反訴請求反訴被告即本訴原告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郭有傳新
台幣3,632,477元;給付被告即反訴原告郭秀雄3,604,613元,惟
未繳納裁判費,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核定為3,632,477元、3,604
,613元,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036元、36,739元,限反訴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程尹鈴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