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11年度,23號
ULDV,111,選,23,2023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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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選字第23號
原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朱啓仁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羅袖菁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莊寶國
何雨軒
許惠雯
被 告 蕭慧敏

訴訟代理人 許哲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選舉法庭法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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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