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48號
ULDV,111,訴,648,20230508,2

1/1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48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錢佳瑩律師
張義群律師
程光儀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林麗蓮
林進隆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進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