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遲延利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385號
ULDV,111,訴,385,202305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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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3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佛美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國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鐘凱禹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民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7,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
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巧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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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佛美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