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子瑜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錢佳蓉 特別代理人 錢春妹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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