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11年度,50號
ULDV,111,簡上,50,2023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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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吳子瑜
訴訟代理人 翁晨貿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錢佳蓉
特別代理人 錢春妹
訴訟代理人 張麗雪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黃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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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