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婚字第9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丙○○(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丙○○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各新臺幣玖仟肆佰肆拾陸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支用,被告如有遲誤一期未履行,其後六期視為亦已到期。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 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 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 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訴 之撤回,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者,自該期 日起;其未於期日到場或係以書狀撤回者,自前項筆錄或撤 回書狀送達之日起,10日內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撤回, 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3、4項定有明文,而家事訴訟 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判決 離婚,併請求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 50萬元,嗣原告於民國112年5月4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撤 回判決離婚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並經本院記明筆錄, 而被告於期日到場,未為同意與否之表示,且於10日內未提 出異議,視為同意撤回,合先敘明。
二、按數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 基礎事實相牽連者,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 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 條規定之限制;法院就前條第1項至第3項所定得合併請求、 變更、追加或反請求之數宗事件,應合併審理、合併裁判; 法院就前項合併審理之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裁
判者,除別有規定外,應以判決為之,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 1項、第42條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判決與被告離婚,併請求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 親權、扶養費,原告數項請求分屬家事事件法所定之家事訴 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而該數項請求之基礎事實均係基於 兩造間婚姻及與子女間權利義務關係而相互牽連,揆諸上開 規定,原告自得向本院合併請求,並由本院合併審理、合併 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㈠、兩造於108年3月29日結婚,於婚姻存續中育有未成年子女甲○ ○、丙○○,被告脾氣暴躁易怒,稍不順心則辱罵,甚至作勢 動手,重則出手毆打原告,原告因而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保護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 令在案,原告考量婚姻和諧及兩名未成年子女,原希望被告 能從保護令中反省作為丈夫及父親之角色,無奈被告於111 年2月6日擅自前往原告祖父家,一見原告,被告火氣即上衝 ,要求原告要與其對話,過程中大聲咆哮及辱罵,被告因而 違反上開民事通常保護令,有被告違反保護令之刑事判決可 稽。被告除未定期給付原告及未成年子女二人扶養費及家庭 生活費用外,且將家中一樓空間擺設水族箱,導致原告與未 成年子女空間侷限在房間內,原告為扶養照護未成年子女二 人,遂攜同未成年子女二人至原告父母家中居住,並一邊工 作一邊照顧未成年子女二人,原告為使未成年子女二人有好 的成長環境,會與被告以通訊軟體LINE聯絡有關未成年子女 相關事宜,例如未成年子女的會面等事宜,然被告常在與原 告以通訊軟體LINE溝通時,對原告為言語上侮辱,例如被告 會對原告傳送「問妳跟誰睡...我是擔心孩子..而不是妳.. 之前就管不動了」、「麻煩你別帶著孩子去外面過夜..妳要 亂搞我管不了..孩子就別污染他們了」、「因為你的種種異 常..我會帶孩子去做親子鑑定..希望別跟我想的一樣」、「 妳應該又出去陪睡過夜了...又帶著孩子陪睡過夜...?」、 「孩子一做親子鑑定..妳以為不讓我看孩子就行的通了嗎? 」、「我問你...張銘辰是不是我的孩子」等訊息,明指或 暗示原告有通姦之嫌,被告更曾以通訊軟體LINE向原告傳送 「經過探聽...妳媽的風聲是...討客兄...死要錢...宗教狂 熱份子...以上是大概的探聽結果...完全吻合妳對我說妳媽 的為人...希望妳...乙○○...以後被探聽名聲別跟你媽一樣. ..給孩子留點面子」、「我以為你媽是第一...原來你才是 第一...你勝過你媽了...妳媽討客兄(妳親口對我說的.噁)
也知道不能離婚..妳...贏了..勝過妳媽了...要說告我還是 保留法律追訴什麼鬼的那些話之前..麻煩你拿出每個禮拜去 西螺過夜沒發生噁爛的事情來的證據再說吧」、「你的腦怎 麼可以被洗成這副爛德行...都跟你說了..你不配當孩子的 媽..人可無知..不可以無恥..你卻無恥當飯吃」、「你怎麼 又變胖了,請問是說謊導致的嗎...?難怪你媽永遠這麼肥. 感冒.中風.無言謊言說太多.好像真的會導致肥胖...呃... 你騙法官玩法律碰瓷陷害我...難怪越來越胖」、「你就一 定要看到家破人亡就對了.依照你忘恩背義的手段...你很快 就會看到..」、「整天幻想著我打你...有病就去看醫生.打 你我還嫌手髒...」、「混蛋,昨天去外面過夜,你是爛掉 了是不是,破格」、「不是跟你說了..要去跟誰過夜別帶著 孩子去..你真的是很骯髒又病態」、「我好後悔我沒有動手 打你...骯髒手段搞離婚.你真的是人渣」、「你骯髒的程度 真的令人匪夷所思..一而再再而三睜眼說瞎話.你到底骯髒 夠了沒.再多說點謊.讓法院看清楚你這人渣」等訊息,被告 常無法控制脾氣,一見原告即想對原告說理,見原告不理便 大聲咆哮或動手,致原告有不堪同居之痛苦,另被告亦會以 言語侮辱原告有通姦之嫌,誣稱原告與人通姦,使原告受有 精神上之痛苦,被告之行為實為對原告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請求法院判決原告與被告離 婚。
㈡、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自 未成年子女二人自出生以來,原告即為主要照顧者,被告易 怒沒耐心,到目前為止,未單獨換過小孩尿布,未曾過夜照 顧過未成年子女二人,原告目前有經濟能力,身體健康,與 未成年子女二人感情良好,為使未成年子女二人有良好成長 環境,及考量未成年子女二人之最佳利益,爰請求將未成年 子女甲○○、丙○○權利義務之行及或負擔交由原告任之。㈢、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部分,參酌行政院主計處 所製110年平均每人每月民間消費支出標準按區域於雲林縣 為新臺幣(下同)18,892元,由兩造平均分擔,請求被告按 月於每月5日前,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各9,446 元至未成年子女甲○○、丙○○分別成年止。
㈣、聲明:⒈准原告與被告離婚;⒉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丙○ ○權利義務由原告行使及負擔;⒊被告應按月於每月5日前, 給付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各9,446元至未成年子女 甲○○、丙○○分別成年止。
二、被告則以:
㈠、被告不同意離婚,原告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要離婚,原告起
訴狀及本件程序中所提出的通訊軟體訊息確實是被告傳送給 原告的內容,但被告說實話有錯嗎,是原告自己曾跟被告說 原告之母有討過客兄,被告傳送訊息給原告是要原告不要跟 他母親一樣去討客兄,原告提出給法院的通訊軟體訊息內容 都是擷取對其有利的部分,並非是全部完整的對話內容;被 告懷疑原告有跟別人通姦,因為原告都去外面過夜,被告懷 疑原告與原告的乾媽其中一個兒子有不正常關係,因為那個 乾媽若來找原告都會帶他一個兒子來,但該兒子的年紀應該 是不會想跟媽媽一起出門的,那個乾媽兒子又與原告同樣年 紀;被告從來沒有動手打原告,被告會對原告大聲咆哮,要 看原告自己做了什麼事,因為原告越來越敢講,錢越來越敢 要,開庭就裝可憐裝弱勢,被告才是受害者,被告並未對原 告有不堪同居虐待之行為;原告於前案保護令審理過程中所 提出之影片,影片中雖看到被告將原告摔在地上,但該影片 有經原告剪接,實際上是原告自己故意跌倒,被告並未曾將 原告摔在地上,也未打過原告。
㈡、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部分,未 成年子女甲○○、丙○○不能給原告照顧,因原告不會想要照顧 未成年子女甲○○、丙○○,原告都叫她乾媽照顧未成年子女甲 ○○、丙○○,但未成年子女甲○○、丙○○去原告乾媽那裡都會受 傷,且原告去外面過夜未能給未成年子女良好身教,若兩造 離婚成立,被告主張未成年子女甲○○、丙○○之親權應由被告 行使。
㈢、關於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部分,被告主張以雲林縣 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標準,兩造各負擔一半,但若親權由原 告行使,被告不會給付原告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 ,原告把未成年子女甲○○、丙○○帶走不回家,還要被告拿錢 出來養他們,原告傳訊息給被告都像在勒索,但兩造就被告 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另案調解成立後,原 告大部分都有依調解筆錄讓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進 行會面交往。
㈣、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08年3月29日結婚,育有未成年子女甲○○、丙○○,兩 造目前處於分居狀態,兩名未成年子女與原告同住。㈡、被告有傳送「問妳跟誰睡...我是擔心孩子..而不是妳..之前 就管不動了」、「麻煩你別帶著孩子去外面過夜..妳要亂搞 我管不了..孩子就別污染他們了」、「因為你的種種異常.. 我會帶孩子去做親子鑑定..希望別跟我想的一樣」、「妳應 該又出去陪睡過夜了...又帶著孩子陪睡過夜...?」、「孩
子一做親子鑑定..妳以為不讓我看孩子就行的通了嗎?」、 「我問你...張銘辰是不是我的孩子」、「經過探聽...妳媽 的風聲是...討客兄...死要錢...宗教狂熱份子...以上是大 概的探聽結果...完全吻合妳對我說妳媽的為人...希望妳.. .乙○○...以後被探聽名聲別跟你媽一樣...給孩子留點面子 」、「我以為你媽是第一...原來你才是第一...你勝過你媽 了...妳媽討客兄(妳親口對我說的.噁)也知道不能離婚..妳 ...贏了..勝過妳媽了...要說告我還是保留法律追訴什麼鬼 的那些話之前..麻煩你拿出每個禮拜去西螺過夜沒發生噁爛 的事情來的證據再說吧」、「你的腦怎麼可以被洗成這副爛 德行...都跟你說了..你不配當孩子的媽..人可無知..不可 以無恥..你卻無恥當飯吃」、「你怎麼又變胖了,請問是說 謊導致的嗎...?難怪你媽永遠這麼肥.感冒.中風.無言謊言 說太多.好像真的會導致肥胖...呃...你騙法官玩法律碰瓷 陷害我...難怪越來越胖」、「你就一定要看到家破人亡就 對了.依照你忘恩背義的手段...你很快就會看到..」、「整 天幻想著我打你...有病就去看醫生.打你我還嫌手髒...」 、「混蛋,昨天去外面過夜,你是爛掉了是不是,破格」、 「不是跟你說了..要去跟誰過夜別帶著孩子去..你真的是很 骯髒又病態」、「我好後悔我沒有動手打你...骯髒手段搞 離婚.你真的是人渣」、「你骯髒的程度真的令人匪夷所思. .一而再再而三睜眼說瞎話.你到底骯髒夠了沒.再多說點謊. 讓法院看清楚你這人渣」等訊息內容給原告。
㈢、被告被訴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 路00號前,因小孩接送問題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自原告後 方徒手環抱原告後,將原告拉摔在路面上,致原告受有左側 手肘、手臂鈍傷、左枕部及左背部摔傷等傷害之事實,經本 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9號判決被告犯傷害罪。㈣、原告前對被告向本院聲請核發保護令,經本院於111年1月6日 以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㈤、被告於上開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於111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 許,在原告祖母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對原告辱 罵「笑死人,你又跟誰睡?」乙詞,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六 簡字第43號判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訴後,經本院 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四、兩造爭執點:
㈠、被告於婚姻關係中是否有動手毆打原告之行為?㈡、原告於110年12月17日上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 號前,因小孩接送問題與被告發生爭執時,被告有無自原告 後方徒手環抱原告後,將原告拉摔在路面上致原告受傷?或
係原告自己故意跌倒受傷?
㈢、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訴請離婚是否有理由?㈣、若原告上開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未成年子女甲○○、丙○○之親 權應如何酌定,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最佳利益?㈤、若原告上開訴請離婚為有理由,未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丙○ ○親權行使或主要照顧者之一方,應按月分擔給付未成年子 女甲○○、丙○○之扶養費金額?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關於原告離婚請求部分:
⒈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者,他方得向法院請 求離婚,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不堪同居 之虐待,係指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 繼續同居者而言;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不堪同居 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 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 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 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 ,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此有大法官釋字第372號 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⒉原告主張兩造於108年3月29日結婚結婚,現仍有婚姻關係, 而原告前向本院對被告聲請保護令,經本院以110年度家護 字第715號核發民事通常保護令在案,又被告有傳送「問妳 跟誰睡...我是擔心孩子..而不是妳..之前就管不動了」、 「麻煩你別帶著孩子去外面過夜..妳要亂搞我管不了..孩子 就別污染他們了」、「因為你的種種異常..我會帶孩子去做 親子鑑定..希望別跟我想的一樣」、「妳應該又出去陪睡過 夜了...又帶著孩子陪睡過夜...?」、「孩子一做親子鑑定 ..妳以為不讓我看孩子就行的通了嗎?」、「我問你...張 銘辰是不是我的孩子」、「經過探聽...妳媽的風聲是...討 客兄...死要錢...宗教狂熱份子...以上是大概的探聽結果. ..完全吻合妳對我說妳媽的為人...希望妳...乙○○...以後 被探聽名聲別跟你媽一樣...給孩子留點面子」、「我以為 你媽是第一...原來你才是第一...你勝過你媽了...妳媽討 客兄(妳親口對我說的.噁)也知道不能離婚..妳...贏了..勝 過妳媽了...要說告我還是保留法律追訴什麼鬼的那些話之 前..麻煩你拿出每個禮拜去西螺過夜沒發生噁爛的事情來的 證據再說吧」、「你的腦怎麼可以被洗成這副爛德行...都 跟你說了..你不配當孩子的媽..人可無知..不可以無恥..你 卻無恥當飯吃」、「你怎麼又變胖了,請問是說謊導致的嗎 ...?難怪你媽永遠這麼肥.感冒.中風.無言謊言說太多.好
像真的會導致肥胖...呃...你騙法官玩法律碰瓷陷害我... 難怪越來越胖」、「你就一定要看到家破人亡就對了.依照 你忘恩背義的手段...你很快就會看到..」、「整天幻想著 我打你...有病就去看醫生.打你我還嫌手髒...」、「混蛋 ,昨天去外面過夜,你是爛掉了是不是,破格」、「不是跟 你說了..要去跟誰過夜別帶著孩子去..你真的是很骯髒又病 態」、「我好後悔我沒有動手打你...骯髒手段搞離婚.你真 的是人渣」、「你骯髒的程度真的令人匪夷所思..一而再再 而三睜眼說瞎話.你到底骯髒夠了沒.再多說點謊.讓法院看 清楚你這人渣」之訊息內容給原告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之 事實,並據原告提出兩造間通訊軟體對話訊息內容擷圖資料 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0年度家護字第715號、11 1年度家護抗字第3號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案卷核閱無訛,堪 以認定。又原告主張被告於婚姻關係中有對其實施家庭暴力 行為乙節,雖為被告所否認,惟原告就其此部分主張業提出 被告對其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錄音影檔案為證,並經本院當 庭勘驗如附件所示之內容,且被告被訴於110年12月17日上 午11時55分許,在雲林縣○○市○○路00號前,因小孩接送問題 與原告發生爭執,被告自原告後方徒手環抱原告後,將原告 拉摔在路面上,致原告受有左側手肘、手臂鈍傷、左枕部及 左背部摔傷等傷害之事實,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9號 判決被告犯傷害罪在案,及被告經本院核發上開通常保護令 後,於保護令有效期間內,有於111年2月6日上午11時30分 許,在原告祖母位在雲林縣○○市○○路0○00號住處,對原告辱 罵「笑死人,你又跟誰睡?」乙詞,而經本院以111年度六 簡字第43號判決被告犯違反保護令罪,被告上訴後,經本院 以111年度簡上字第2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有上開相 關刑事判決附卷可稽,綜上堪認被告對原告所施予之精神壓 力及肢體暴力行為,確已使原告痛苦萬分,又被告非但未對 其行為深刻反省,甚至於無證據支持狀況之下,當庭表示原 告與其他異性有通姦行為,原告所做的一切都是為了要離婚 ,原告於本件所提出之上開通訊軟體訊息確實是被告傳送給 原告的內容,但被告說實話有錯嗎,被告會對原告大聲咆哮 ,要看原告自己做了什麼事等語,以此合理化其對原告為污 辱貶低原告人格之言語暴力行為係有正當理由,再者,被告 於兩造婚姻關係中有對原告動手施暴乙節,業據原告提出相 關錄音影檔為證,並有上開相關刑事判決可資為佐,亦堪認 定,是衡以被告對原告所施以言語上及肢體上之家庭暴力行 為,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且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 之程度,而有侵害原告人格尊嚴之實,揆諸上開說明,被告
對原告所為,實已使原告受到不可忍受之痛苦,致不堪繼續 與被告同居,實已難期原告能繼續與被告共營婚姻生活,從 而,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請求判決兩造離 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㈡、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部分: ⒈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 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 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 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裁判時,應依 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並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 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⑴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 情形。⑵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⑶父母之年齡、職業 、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⑷父母保護教養 子女之意願及態度。⑸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 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⑹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 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 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 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 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 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 定之,民法第1055條之1亦有明文規定。
⒉兩造所生子女甲○○、丙○○現均為未成年人,有渠等戶籍資料 在卷可稽,而經本院函請財團法人雲林縣雲萱基金會對兩造 及兩名未成年子女進行訪視,訪視結果略以:「兩造健康狀 況均具備照顧未成年子女能力,原告在家人經營的早餐店工 作,被告則於顯示玻璃公司擔任技術員多年,兩造均有穩定 之工作及收人,原告有家人可協助照顧未成年子女,被告亦 稱其父母親可提供照顧支援,兩造均有家庭支持系統;未成 年子女出生後主要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顧,原告對於未成年子 女的成長狀況、生活作息及飲食習慣等都十分了解,被告則 鮮少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對未成年子女的照顧狀況了解 不多,評估原告之親職功能較佳;原告與家人共同經營早餐 店,工作時間尚能彈性調整以配合未成年子女的照顧需求, 原告於工作之餘亦能親身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被告則鮮 少照顧及與未成年子女互動,評估原告之親職時間較充足適 當;兩造住所均具生活機能,社區環境均單純,居家環境整 潔,評估兩造照護環境均屬適當;兩造均希望單獨行使未成 年子女之親權,均有明確之親權意願,兩造於110年8、9月 間分居後無法協議子女會面方式,經法院調解後,被告已能
順利探視未成年子女;原告規畫與家人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 ,被告規畫獨自照顧或與家人共同照顧未成年子女,兩造都 將安排未成年子女就讀幼兒園,也都願意尊重未成年子女興 趣並支持未成年子女升學,評估教育規劃均無不當;未成年 子女甲○○、丙○○尚無表意能力,綜上所述,原告有明確的親 權意願,願意承擔扶養及照顧未成年子女責任,也有穩定的 家庭支持系統,原告之親職時間充足,能滿足幼年期之未成 年子女情感依附需求,且長期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 具備照顧經驗,評估未成年子女受照顧狀況正常,觀察未成 年子女甲○○與原告依附十分緊密,而被告則較少照顧及陪伴 未成年子女,且身心狀況並非穩定,故依主要照顧者及繼續 性原則,建議原告較適任行使未成年子女之親權,另兩造分 居後多有衝突,且發生家暴、違反保護令及傷害告訴等事件 ,顯見兩造難以溝通且易有爭端,若共同行使親權,反不利 於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故本案建議由原告單獨行使未成 年子女甲○○、丙○○之親權」,有雲萱基金會訪視報告在卷可 稽。
⒊本院斟酌原告有強烈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 務之意願,又訪視結果認從原告的支持系統、親職能力及其 與未成年子女甲○○、丙○○之關係等各方面觀之,原告適任未 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而被告雖亦有 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之意願,惟參酌上 開訪視報告內容,被告較少照顧及陪伴未成年子女,且身心 狀況並非穩定,是本院認由原告擔任未成年子女甲○○、丙○○ 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應較符合未成年子女甲○○、丙○○之 最佳利益,故關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甲○○、丙○○權利義務 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原告任之,爰判決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而就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部分,因兩造 前於111年5月9日業已就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 交往之時間及方式達成調解,有本院111年度家非調字第95 號調解筆錄可稽,本院審酌兩造間所約定被告與未成年子女 甲○○、丙○○會面交往方法之調解筆錄內容,並無不當或違反 未成年子女利益之處,爰尊重兩造於調解時自行約定之被告 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不於本判決另為酌 定被告與未成年子女甲○○、丙○○會面交往方法,附此敘明。㈢、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部分:
⒈按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 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 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民法第1116條之2、第111 9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係
本於父母子女之身分關係而當然發生,不論父母之婚姻關存 續或解消,有無共同生活,是否擔任親權行使之人,父母對 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分擔義務均不受影響。又按法院命給 付扶養費之負擔或分擔,得審酌一切情況,定其給付之方法 ,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前項給付,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 權,命為一次給付、分期給付或給付定期金,必要時並得命 提出擔保;法院命分期給付者,得酌定遲誤一期履行時,其 後之期間視為亦已到期之範圍或條件;法院命給付定期金者 ,得酌定逾期不履行時,喪失期限利益之範圍或條件,並得 酌定加給之金額,但其金額不得逾定期金每期金額之二分之 一,家事事件法第107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00條第1、2、3、 4項亦有明文規定。
⒉本件兩造雖經本院判決離婚,並酌定由原告擔任未成年子女 甲○○、丙○○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然依上開規定,被告仍 應分擔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而關於被告對未成 年子女甲○○、丙○○之扶養程度,依前揭規定,應按未成年子 女甲○○、丙○○之需要,與兩造之經濟能力及身分,為適當之 酌定,是本院自應依兩造之身分、經濟能力,併參酌行政院 主計總處公布之未成年子女甲○○、丙○○居住地雲林縣之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作為參考數值,據以計算被告應分擔 未成年子女甲○○、丙○○之扶養費數額。查未成年子女甲○○、 丙○○之居住地雲林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金額,110年之 最新統計資料為18,892元,此有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之家庭 收支調查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表附卷可參,而兩造為未成 年子女甲○○、丙○○之父母,依本院職權所調取之兩造財產所 得資料,參酌兩造之經濟能力、照顧未成年子女甲○○、丙○○ 付出之心力,及未成年子女甲○○、丙○○居住地每人每月消費 支出所需要之生活費用,認應以未成年子女甲○○、丙○○居住 地雲林縣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標準,作為計算未成年子女 甲○○、丙○○扶養費之標準,且應由兩造各分擔未成年子女扶 養費之一半,是被告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至未成年子女甲 ○○、丙○○分別成年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前,給付未成年 子女甲○○、丙○○之扶養費各9,446元,並由原告代為受領管 理支用,又扶養費乃維持受扶養權利人生活所需之費用,被 告已當庭表明若親權由原告行使,被告不會給付原告未成年 子女甲○○、丙○○之扶養費,為恐日後被告有拒絕或拖延給付 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之情形,而不利未成年子女甲 ○○、丙○○之利益,爰依首揭規定,併諭知被告如有遲誤一期 未履行未成年子女甲○○、丙○○扶養費之給付,其後六期視為 亦已到期,以維未成年子女甲○○、丙○○之利益,爰判決如主
文第三項所示。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證據,與判 決之認定結果不生影響,毋庸再予審酌,爰不再逐一論列, 併予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件:
一、檔案名稱:影片1(2021.03.31)(此檔案有畫面無聲音)(畫面時間2021/03/31 22:52:00)畫面中原告抱著未成年子女丙○○,與被告面對面似乎在爭吵,後來被告以左手拉原告上衣衣領,右手一直指著原告在說話,放開後仍一直以手指指原告說話,原告後來抱著嬰兒離開畫面範圍,被告在原告離開畫面範圍後,留在原地點起一根香菸抽,後來被告也離開畫面範圍,畫面中原告父親蹲在地上,接著畫面右下角被告與原告又出現在畫面中,彼此互相拉扯,被告在拉扯中有將原告壓在旁邊冷凍櫃上,原告父親就起身走到兩造身邊,原告父親手上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走到兩造拉扯的位置要從中阻止他們繼續拉扯,二人停止拉扯,但看起來仍繼續彼此大聲爭吵,過程中原告母親出現在畫面中走動,後來原告母親走到畫面左下角的位置,手持手機對著兩造的方向,似乎在拍攝或錄影,兩造此時相隔開一段距離繼續在對話,後來被告再往畫面右下角原告站立位置走過去,與原告繼續大聲爭執,後來被告突然轉身向後往畫面左下角的方向走過去,並右手指著站立在畫面左下角的原告母親大聲說話,被告接著往畫面右上方走去,隔一陣子後,被告又從畫面右上方走回畫面右下方原告站立的位置,被告右手拿著手機指著原告在講話(被告講話的狀況看起來很激動),被告跟原告講到一半,又轉頭走向畫面左下角原告母親站立的位置,對原告母親大聲說話,並手指著原告母親,接著被告似乎有對原告母親攻擊的動作(但此部分超出畫面左下角的範圍,無法確定),後來原告走向被告後方要拉住被告,接著被告邊跟原告說話,看起來邊對原告母親大聲說話,接著被告看起來仍很激動的對著原告及原告母親在說話,原告母親仍手持手機繼續對著被告的方向看起來在拍照或錄影,後來被告走到畫面右下方仍持續對著畫
面左下方的原告母親大聲說話。
二、檔案名稱:影片2(2021.12.17)畫面一開始看到原告抱著未成年子女丙○○與被告站在路旁一輛車車尾處在大聲爭吵,後來原告往內走到該車右後座開啟車門,似乎是拿取物品後,原告抱著未成年子女丙○○往內走而離開畫面,被告亦往內生氣的對原告大吼「這是三小啦」(臺語),接下來畫面看到被告與原告在店門口面對面爭吵,被告對原告大吼「賣嘠我摸到車,賣摸到我的車」(臺語),原告走到車輛左後座要開啟車門時,被告一直阻擋原告進入車輛左後座,並嘴巴說不要接近我的車,二人發生拉扯,在拉扯中原告身體進入到車輛後座,被告要把原告從車輛後座拉出,被告過程中一直阻止原告進入車輛後座,被告最後用雙手抓住原告身體將原告摔往路面上,原告身體背面倒地,原告倒地後原告父親走近原告身旁(在過程中被告仍不斷對原告說不要碰到我的車),原告父親拉起在路面上的原告,原告父親對原告說「要載就讓他載去」,被告將左後座車門關起,並接著說「會怕嗎,笑死人」,兩造及原告父親均往店內走去,過程中被告對著本段影片的錄影者(原告表示本段錄影為其母親所錄影)說「我小孩你給我抱好喔」,被告接著在車輛後方來回走動,被告走到店門口對著店內喊說「會怕嗎、會怕喔,是你們先動手的啦」,原告在店內回稱「我哪有動手」,被告在店外對著店內的原告稱「你沒有?你沒有?」,接著被告走到車輛駕駛座開啟駕駛座車門,再關上駕駛座車門,接著到車輛左後座開啟左後座車門,將車內在哭泣的未成年子女甲○○抱出來,被告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走到店門口講「我看個小孩這麼困難」,原告在店內回稱「要帶小孩回來,你就把小孩帶回來就好」,被告講「你有需要這樣嗎,你是在怕什麼」,兩造繼續一個站在店外,一個在店內,針對未成年子女的事情大聲爭吵,店內人講「載去啦,不要囉唆」,被告講「會怕嗎,會怕,虧心事嗎」,原告父親在店內對著站在店外的被告說「載去啦,不要這麼囉唆」、「怎麼樣都沒關係啦,載去啦」,被告稱「我知道」,被告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轉身走至車旁,接著被告開啟左後座車門,看起來要將未成年子女甲○○放入車輛左後座(背景音聽到原告在店內哭著跟原告父親在說話),但接著看到被告又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走到車輛右方,被告對著店內說「你是在甘苦什麼啦」(臺語),被告手上抱著的未成年子女甲○○開始大聲哭泣,被告又抱著未成年子女甲○○轉身走至車旁,接著被告開啟左後座車門,看起來要將未成年子女甲○○放入車輛左後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