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字,111年度,43460號
ULDV,111,司執,43460,2023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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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字第43460號
債 權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號2樓之3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倩如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併案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000號15樓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住同上  
代 理 人 吳棋笙  住○○市○○路000號
併案債權人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12樓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峻偉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蘇萬金  住○○市○○區○○里○○○街00巷00
            號           
           居雲林縣○○鎮○○里○○0號   
           (現於法務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強制執行聲請均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誤認未確定之裁判為確定,而付與確定證明書者,不 生該裁判已確定之效力。執行法院就該裁判確定與否,仍得 予以審查,不受該確定證明書之拘束。又聲請強制執行有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 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 亦明。次按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 。再按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 令失其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30條及第515 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查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分別持附表所



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蘇萬金之財產為執行名義。又附表 所示支付命令均向「雲林縣○○鎮○○里○○0號」為送達,且分 別於附表所示送達日期寄存於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惠來派 出所。而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當時,係於法務部○○○○○○○ 在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附表所示支付命令送達自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然查附 表所示支付命令均未囑託法務部○○○○○○○首長為送達,堪認 本院000年度司促字第000號支付命令、本院000年度司促字 第000號支付命令、本院000年度司促字第000號支付命令對 債務人未經合法送達尚不生確定效力。依首揭規定及說明,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之 要件不備,應予駁回。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表:
債權人 執行名義 原執行名義 原執行名義 送達日期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0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憑證 本院000年度司促字第00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民國103年11月10日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0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憑證 本院000年度司促字第00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民國103年10月27日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000年度司執字第000號債權憑證 本院000年度司促字第000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 民國10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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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